伪造公章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讼虎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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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20:27
胡佳卫
公司负责人私刻公章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由此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
伪造公章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今年五月份最高院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与自然人王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保险公司再审的申请。
2012
年
5
月
12日和
9月
4日,时任保险公司负责人的牟某分别向王某、万某借款
150万元和
40万元。牟某及保险公司四名工作人员在借款合同书和借条中均签字,并加盖私刻的公章,记载借款用途为单位借款。
关于涉案的
150
万元及
40
万元两笔借款主体到底是牟某个人还是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该两笔借款在借款合同书和借条中均加盖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并由该公司时任负责人牟某及四名工作人员签字,记载借款用途为单位借款,并约定用该公司的部分车辆作为抵押物。虽然加盖的公章经鉴定并非保险公司的公章,但王某、万某并没有辨别公章真伪的能力和义务
,
无法确认是否为该单位的真实公章,亦无法确认借款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保险公司提供的其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中已经证实了王某、万某以现金方式向牟某交付了款项。
故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出借人王某、万某有理由相信牟某是代表保险公司向其借款,其出借行为是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对案涉
150
万元及
40
万元两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来源:(
2017
)黑民终
404
号、(
2018)最高法民申
1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