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是否还清关系到谁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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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荐理由

本案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案例,其论证过程逻辑清晰、条理清楚。特别是对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基本信息

案号:(2014)赣民一终字第2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4-04-10

主审法官:汪少华

三、关键词

民间借贷;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四、案情摘要

2002年5月28日,驼洋食品公司与泰和县人民政府签订开发建设合同,取得“泰洋花苑”项目开发建设权。同年6月28日,驼洋食品委托庐陵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建设。2006年4月22日,两方委托缪占华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调配人、财、物。两方为工程建设向吴木根、万小玲、罗奎林、杨冬香等借款。后归还部分借款但尚未还清。罗奎林、杨冬香对王世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驼洋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被驳回。驼洋房地产公司、王世洋认为缪占华等有职务侵占行为,公安局不予立案。后提起上诉,被驳回。

五、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是否还清能否影响举证责任的负担

六、裁判要点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尚未清偿时,出借方主张归还借款时需对其实际交付了借款负举证责任,但在借款已经清偿后,还款人主张其还款错误应由还款人举证证明其是在受到了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错误支付了还款,出借人不应再对款项交付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借款由借款人支配,出借人并不一定知悉借款的用途及流向,出借人在交付借款后对借款的流向不应负举证责任,且本案中借款人已归还借款,出借人更不应对借款的流向负举证责任。

七、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八、生效文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民一终字第29号: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西驼洋实业有限公司、王世洋与缪占华、万小玲、郭雷蓉、吴君、吴涛、吴艳、吴琴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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