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邀约五位法学家,专家法律意见书有没有用?
律生学院/264阅读/05-07 12:00

近日,猛人董明珠小姐邀约五位法学家的新闻,吸引了公众的眼球。这五位法学家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樊崇义教授、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陈卫东教授、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李奋飞教授。

能得到商界大佬董小姐的邀请,可以说很有面子。

但是,考虑到这次邀请事出有因,五位法学家很可能比较尴尬。

事情是这样的。在董小姐与银隆公司的爱情剧演变成法律战的过程中,五位法学家于20193月出具了一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针对银隆公司有关魏银仓、孙国华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指控,给出的法律意见为,魏银仓、孙国华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该《法律意见书》由银隆公司第一大股东魏银仓于2019年4月27日向媒体披露。几天后,银隆公司通过其公众号,发布了《致五位法学专家的公开信》。公开信内容如下:

尊敬的樊崇义教授、张明楷教授、陈卫东教授、陈兴良教授、李奋飞教授:

日前,远在美国的魏银仓先生通过媒体披露了一份由五位专家联名签署的《魏银仓、孙国华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据知情人士披露,该《意见书》是在2019226日,由滞留美国八个月的魏银仓先生授意孙国华先生(彼时尚未被刑事拘留),调动大量社会资源,付费通过中间人邀请五位专家参与论证,并最终出具的。

《意见书》结论如下:“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委托人所提供的案情真实、材料属实的情况下,基于现有基本事实,魏银仓、孙国华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五位专家在中国法学界泰山北斗的地位,公司、新闻媒体、法律工作者以及社会公众都非常重视五位专家的意见,但是常识告诉我们,即使最精深的专家,都很难在只听取、查阅犯罪嫌疑人单方面陈述和材料的情况下,发表出客观准确的法律意见。

为了能够帮助五位专家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更准确的判断,我公司现邀请五位专家20195月择机亲赴珠海,再次召开魏银仓、孙国华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研究论证会。届时公司将根据专家们的要求全方位提供相关证据,相信这些证据是此前魏银仓先生和孙国华先生并未向各位专家提供的。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以及专家们的行业地位,此次研究论证会将邀请珠海市部分法律工作者和相关媒体朋友列席。

为表诚意,我公司将按最高标准安排各位专家的交通食宿,并支付劳务费用。同时,也邀请远在大洋彼岸的魏银仓先生亲赴现场自证清白。公司将负担魏银仓先生从美国任意城市回到珠海的单程交通费用。

联系人:郑毅13926946415

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430日

我不知道五位法学家看到这封公开信有什么感受。

拒绝?还是欣然赴约?

作为吃瓜群众,我觉得这封信在言辞客气中潜藏着董小姐的杀气!

首先,尊敬的专家,公司知道你们上次论证是收了钱的。

其次,公司也知道专家们在中国法学界泰山北斗的地位,但即使最精深的专家,都很难在只听取、查阅犯罪嫌疑人单方面陈述和材料的情况下,发表出客观准确的法律意见。因此,上次的专家意见,公司是有意见的。

第三,因为有意见,所以特邀请专家们来珠海重新论证。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与专家们的行业地位,此次论证会还将邀请一些观众来列席,这些观众不是随机邀请而是特意邀请的,要么懂法律,要么懂新闻,看专家们怎么论吧。

最后,公司是很有诚意的,将按最高标准安排各位专家的交通食宿,并支付劳务费用。最高标准是什么标准?头等舱还是专机?五星级还是七星级?都可以吧。劳务费用又究竟是多少?专家说多少就是多少,或者公司说多少就是多少。没关系吧,以不少于上次论证费用为标准。

尊敬的专家同志,你敢不敢来?

我国的专家法律论证,肇始于美国的法庭之友”。在美国,这是一种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的重要司法制度。其核心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团体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进行论证并提供书面意见书,以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专家法律意见书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不断增多,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比如,刘涌涉黑案中,陈光中、陈兴良等14位专家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二审改判为死缓。而2013年5月广东高院审理的王老吉对加多宝侵权案中,双方动员的专家阵容,可以说将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运用推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那专家法律意见书到底是什么性质?有什么用?

对于这个问题,学界看法不一,但应该说,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不是证人证言。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专家,既不出庭作证,也不接受质询,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不是鉴定结论。只有鉴定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

3)不是专家证人意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上述民诉法与刑诉法规定的是法定专家证人制度,与专家法律意见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还有学者认为,专家法律意见属于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属于无权解释。而且,实践中专家通常未做深入调查,又唯钱是图,所出意见难免不中立、不公正。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专家法律意见书什么都不是,冒卵用呢?也是,也不是。看你怎么用,用得好是一杆好枪;用得不好,没啥用,白花了银子。诚然,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专业角度看,专家就是专家,很多疑难案件,专家一出手,确有秒杀功能,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本案中,五位法学家的意见书,被魏银仓先生当枪使了,这应该是可以预知的。没想到的是,会遭遇董小姐的反击。

那么,五位法学家会不会赴约呢?

我斗胆猜测一下

——不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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