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星巴克公司在中国120多个城市开设了超过2500多家的门店,星巴克已经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快捷咖啡的代名词。星巴克公司还推出过两款“星冰乐”的饮料,也非常受消费者喜爱。
可是“星冰乐”商标却撞上了上海一家生产医疗器械的公司生产的避孕套商标,星巴克感觉自己深受消费者欢迎的“星冰乐”饮料被注册在避孕套上,实在无法接受,于是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委会、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提起了异议复审申请和行政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恶意抢先注册五年时间限制,同时驰名商标保护可以实行跨类保护,也就是能够要求其他不同类的商品不能使用驰名商标。为此,星巴克主张其使用多年的“星冰乐”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而注册在避孕套上相似商标是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抄袭,有害社会道德和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为了加强自己的主张,星巴克对国家工商局作出的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审法院采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标准来处理商标争议纠纷。星巴克公司不甘心败诉,在上诉时又提出了要求引用了商标“淡化”标准。商标“淡化”理论最早是在美国形成的,理论认为驰名商标有着巨大的声誉,任何人对驰名商标的任何不良使用,都可能冲淡和弱化,甚至是玷污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商标的商誉,给商标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1947年美国马赛诸塞州率先制定了商标反淡化法,之后被吸收到国际条约《巴黎公约》中。
其实我国商标法也借鉴了这个理论,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采取的具有损害结果的反淡化标准,和美国的制度不完全一样。
星巴克提出要认定自己持有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根据最高院《关于胜利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侵权不成立的案件,不以认定驰名商标足以认定侵权成立的案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无需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这也就是说,法院只有在最后无法回避的时候才会被动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毕竟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法院的职责。
北京市高院对星巴克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星巴克公司主张自己使用的“星冰乐”商标为咖啡饮料的驰名商标,与医疗器械、避孕套产品等行业领域和销售渠道差异较大,即使星巴克主张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也不会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星巴克的利益。由于驰名商标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在我国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其他要件不成立的情况下,未对星巴克提出的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并无不当。北京最高院是说,咖啡和避孕套相差太大,一个是喝的一个是用的,即使相似商标,消费者也不会混淆咖啡和避孕套,所以使用相似商标的避孕套不会损害咖啡的利益。(想想也是这么回事,“星冰乐”牌避孕套质量瑕疵不会等同于星巴克咖啡口感质次,两种消费感受简直是十万八千里,你说谁会影响谁?)
一场持续7年,星巴克欲通过诉讼要求认定的驰名商标最终还是被拒绝认定。最后,咖啡还是咖啡,避孕套还是避孕套,商标相同也无关紧要,毕竟没人会搞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