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广告法”下可用的词汇大全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868阅读/04-12 14:00
(以下内容依据上海广告协会发布的《广告发布标准》和《广告审查提示》选择整理)

一、极限用语类
在结合广告内容和综合语境的前提下,不应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情形,归纳列举(但不限于此)如下:
1、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或者可被证实的历史事实,不会发展变化的,例如“首款、首秀、首发、最早、独家、唯一”以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广告审查中应当查验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并标明时间和适用范围,通过公开数据获得的结论还应当标明数据来源。
2、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例如某商品广告称为消费者提供舒适、高端、顶级三款高品质的商品,其中的“顶级”不具有排除其他同类商品的可能,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此类情形还例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顶配车型等。
3、在某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者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例如安吉白茶国家标准中,把产品分为“精品、特级、一级、二级”共四个质量等级,针对特定“精品级”安吉白茶广告称为“最高等级”或“最高级”,通常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广告审查中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有关分级的依据及等级检验证明,不得混淆等级标准把非最高等级商品一并宣传为最高级。
4、明示商家的经营理念和追求目标的,如“顾客第一”、“力求完美品质”等用语,客观上没有造成误导的可能,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二、化妆品类
1、化妆品中添加有法定允许的中药成分的,可以在化妆品广告中出现具体的中药材品名(如“人参”、“首乌”等)。
2、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自己使用产品后效果的客观陈述或者展现,属于对化妆品功效作证明,并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
3、化妆品广告使用性能或者功能、销量方面数据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其中涉及引用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的,应当表明出处;相关数据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性能、功能的数据来源于实验结果或者调查结果的,如果实验或调查的条件、方法、范围等具体内容,对消费者正确理解相关广告数据宣称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在广告中标注。
三、医疗用语类
除消毒用品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日化产品(如洗涤用品、人体清洁用品等)以外,在化妆品以及其他直接适用于人体的商品广告中使用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等(此类商品在广告中宣传直接作用于人体后,会对人体产生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的作用。如果广告仅是宣传商品本身的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作用的,且具备科学性、真实性依据的,如抗菌毛巾、抗菌袜子、抗菌牙刷、抗菌纸尿裤等,其在商品原料中添加了抗菌、抑菌、除菌等成分,又有相关检测报告的,不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2、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