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佳卫
2015年10月28日,腾讯前员工岳雨等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指控职务侵占数百万公司资金。检方指控被告岳雨在担任腾讯网络媒体拓展部总监期间,与腾讯战略组组长张东波、员工樊丹等三人与多家电视媒体进行免费的资源互换合作。此后,岳雨等人为了获取个人利益,通过第三方的华晟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峰编制了付费合同。华晟公司收取了腾讯公司支付合同款共计800多万元,在扣除了税收后,按照岳雨的要求转给他们三人。其中岳雨分得500多万元,张东波和樊丹各分得60多万元。岳雨等三人对此辩称:套取来的资金,有一部分是被用做公司的灰色公关活动,用来维护关系获取资源,是属于职务行为。为此还出示了消费凭证和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法庭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是属于个人的消费情况,而非职务行为。岳雨等三人在编制合同套取资金后,已经将公司财物转为私人所有,非法侵占行为已经完成,犯罪即告成立。至于是否将财物用于工作,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亦不能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法庭的这个审判意见是说,只要先贪为己有,哪怕之后用于公务,不影响定罪量刑,还是定职务侵占最,惩罚不能予以减免。最后,一审判处岳雨、张东波、樊丹构成职务侵占罪,岳雨侵占数额巨大被判有期徒刑7年、张东波和樊丹侵占数额较大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根据2016年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0万元以上,应判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岳雨侵占的数额已经超过了巨大标准,而且是主犯,为此也被判的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