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中商业差评是否构成商誉诋毁
讼虎法务/463阅读/11-09 14:47

2016年12月27日,历时一年的“网络借贷评级第一案”经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做出了宣判。这起案件是在新兴互联网金融业中发生的行业评级和经营竞争交叉混合所产生的问题。在网贷行业缺少监管和相关规范时,面对高度风险和良莠不齐的网贷平台,案件的审判结果也反映出司法该如何对待这样的新生行业。

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亿公司”)负责运营网贷平台短融网,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世纪公司”)负责运营融360金融搜索网站,同时也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与久亿公司运营的短融网的业务有所重合。

融360网站及融360理财公众号上发表对100家网贷平台所做的评级报告,其中有两期报告将久亿公司运营的网贷平台分别评定为C和C-级,评价为“平台综合股东背景一般,经验不足,存在不合规,风险高,投资需谨慎”等内容。久亿公司认为融世纪公司不具有评级资格,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并发布违反法律规定,且发布的评级报告无事实依据,属于诋毁商业信誉侵权行为,并对自己的经营收益遭受了影响。为此久亿公司将融世纪公司告上法庭。

对于该案的审理,法院对各种因素做了如下考量:

一、行业评级资质是否必然与诋毁恶意有联系。当前法律法规没有对网贷评级的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评级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在此情况下没有资质进行商业差评,如果无法论证诋毁的故意,则并不必然构成侵权的主观恶意。

二、竞争关系对同业差评是否属于商誉侵权行为。在网贷行业处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商业评级都会十分重视。但是为了督促网贷行业良性竞争,让投资人获得更多的有价值的披露信息,只要不是捏着、散步虚假事实,市场需要更宽容的姿态接受多维度、专业性的评级。

对此久亿公司缺乏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也无法指出融360平台评级规则存在明显不合理和不科学之处,以及评级结果对自己短融网造成的商誉受损的影响。为此法院驳回了久亿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从某个角度来说,法院对于此类的商誉诋毁案件,往往只是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否满足商业诋毁要件来进行分析,而不会从互联网金融专业和技术角度来进行评判,同时司法对于没有规范的市场也是留下了宽松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