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女儿钱天经地义
但是未经再婚妻子的同意
私自给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转两万块钱
再婚妻子能不能以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要求返还?
被告男子和前妻于1995年登记结婚,
2012年在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判双方的女儿由前妻抚养,
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
2019年1月21日,
原告(现任妻子)与被告男子登记结婚。
2019年5月7日,
现任妻子与男子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约定:
男子支付与前妻所生女儿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每月1000元整,大学毕业终止所有费用。
支付生活费由现任妻子按时银行转账,每月20日支付。前妻女儿不得私下找男子以各种理由索要经费,一经发现,从生活费里扣除。如学习需要,查明属实直接交付收款单位,必须收回收据。
前妻女儿不得与男子有任何通讯往来。现任妻子每月打印男子电话清单、单位电话记录。如发现有前妻女儿的电话,有权取消一切费用。就此夫妻达成一致。
结果
2019.1.21至2019.10.10期间
被告男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
支付前妻女儿
累计20978.59元
此记录被现任妻子发现
以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
要求返还!
“广州普法”抖音号评论区
出现两种声音,
有人替现任妻子抱不平:
有的替丈夫和女儿抱不平:
本期《说法》邀请了徐剑文律师
为我们讲解此次案例,
主持人小雨
以再婚妻子的角度向律师提问:
徐剑文律师
主持人:这可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能不能有权利要求返回我这笔钱?
律师:你丈夫把这个钱给到前妻女儿,属于男方主动履行抚养义务,没有法律的禁止没有问题。而且这个是属于因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两万元数额不多,不属重大处分,这个钱你要不回来。
主持人:之前跟丈夫签了一份书面协议,白纸黑字写着,“一个月只能给女儿打1000元整的生活费,只要敢私下里找我老公要钱,必须从她生活费里扣除。”这招行不行?律师:这种约定违背了我国家庭伦理的父女亲情,实际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这个协议是无效的。而且那是人家的亲生女儿,血浓于水,无论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还是道德角度,这钱都没必要让人家返还。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时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此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现任妻子)无权主张返还由男子转给女儿的款项。
再婚家庭中的夫妻,经历过磨难后再走入婚姻,都懂得珍惜,但涉及到孩子有时就为难了。对此,双方应当换位思考,相互理解。
当然,评论区也有理性的声音出现:不在于钱,而在于没有商量就不对了。
确实,双方一旦组成家庭,彼此就成为了最亲近的家人关系,日常的沟通和交流是营造和谐夫妻关系的调和剂。尤其牵涉到双方的财产利益更需要理性地协商分析,这样才不会在事后出现大的分歧,影响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