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资源能不能作为出资入股
讼虎法务/358阅读/04-18 20:00

朋友在一起讨论说起商务资源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比例入股的问题,一个律师朋友引经据典说,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言下之意,商务资源不能作为出资入股,原因是:一是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中没有明确包含商务资源。二是商务资源无法公开评估作价,不能确定出资的价值。三是商务资源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无法进行移转。的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商务资源不能作为出资,但是这并不妨碍以商务资源协商入股的行为,主要因为:一是客观上商务资源已经入股。在市场上个人所拥有商务资源,能够为产品打开销路占领市场,这应属于公司运营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比资金还要重要。虽然我们主观否认商务资源的价值,但也无法否认这种作用的客观存在。二是商务资源价值可协商确定。最近身边有一个商务经理跳槽,以自己的商务为资源和其他人现金出资合起来一起开了一家公司,股权结构比例为8:2。可见商务资源的价值虽无法公开评估作价,但是却能在合作者之间协商认可。商务资源协议入股如何进行操作呢?有这样一个最高院提审改判的案例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6号):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国华公司协议约定创办民营大学,启迪工商和豫信公司以教育资源、经营团队和策划管理入股70%,国华公司以现金7000万入股30%。国华公司实缴出资后,在没有收回投资前,三家公司之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启迪公司16%、豫信公司4%、国华公司80%,在国华公司收回投资后,三家公司持股比例变更为启迪公司55%、豫信公司15%、国华公司30%。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国华公司向开封市中院诉称:其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未出资,无权占有股权,所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请求法院判令股权全部归国华公司所有。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认定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有效,驳回了国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从该案可以看出,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是因为各方在掌握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益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属于有效约定。在商务资源协议入股的实务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避免以后产生纠纷:一是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形成决议,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欺压小股东改变股权比例。二是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持股比例,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三是有些地方工商提供的合同或章程范本还没改变存在障碍,但这不会影响协议入股约定的效力。商务资源可以约定入股虽然于法无据,但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公司法为创业者留下的空间,那么其他经营资源也同样可以约定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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