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不受理这69类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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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另,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其中“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9.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0.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就应当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存在重新起诉问题。对于不予确认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诉讼权利行使没有受到阻碍。——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84?2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