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吃人案的判罚之争
讼虎法务/529阅读/11-09 14:47

美国哈佛法学院富勒教授曾经在《哈佛法学院评论》上提出一个虚拟吃人案,引发了强烈的判罚争议。

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来救援。但是十多天过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系后,得知还需要数日才能获救。这时他们五人已经水尽粮绝,濒临死亡边缘。为了能够生存下去,其中一个叫维特摩尔的人提出了一个建议,让大家通过扔骰子的方法来确定吃掉哪一个人,以此来救活其他四个人。可是在扔骰子之前,维特摩尔又反悔了,但是其他四个人却执意坚持这个建议,没想到最后扔骰子的结果恰好选中了维特摩尔,于是维特摩尔被其他四个同伴杀死吃掉了。这样四个人生存得以延长,最后被营救出来。

随后他们四个人因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面对这样的案情,不同的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了不同判罚:

一、四名被告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官职责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判决,不能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法律不允许法官掺杂同情心。虽然法律无情,但是可以通过赦免来限制严苛性。

二、四名被告故意杀人不成立,应判无罪。文明社会的国家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五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内,决定了他们生存的环境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自然状态,这时生死协定构成了他们所形成的“小社会”的契约,当人无法共存时,已经建立的法律秩序对于他们已经无法适用。而且以牺牲1人的代价来保护更多人的生存,这符合多数人利益。所以对这四名被告应判无罪。

三、应根据民意宽恕意见,给予象征性处罚。这个案件关系到人类现实问题,又涉及抽象理论。在判罚上如果能够理解民众的感情和观念,那么就会让民众感到统治者的仁政,相反缺乏这种理解的,就容易失去民心。所以法庭应考虑民情而宽恕这四名被告,仅给予象征性的处罚。

这个案件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同样案件同样的法律在不同法官的手里却会有不同的结果。“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其实还得靠司法者来运用,只不过是看如何运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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