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次和朋友一起聊起最近社会关注的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因为使用共享单车时需要支付押金,大量的活跃用户为共享单车带来了数以亿计的庞大押金。但是很多用户反映,押金充进去容易但是退起来难,在一充一退的时间差里,所产生的利息到底应该属于谁?在现有法律对押金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共享单车这种商业模式靠收取的押金而取得所滋生的巨额利息是否有合法依据?
据了解,今年年初摩拜单车创始人胡玮玮在极客公园创新大会上透露,经过9个月的运营,共享单车用户量已近超过1000万,覆盖12个城市。摩拜单车每个用户押金为299元,收取的押金超过30亿元,按照3%的年化利率,每年单车押金所产生的利息近1亿元。
摩拜单车回应押金安全问题称,已经开设了存放押金的银行账户,百分百确保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随时满足用户发起的退还押金的请求。但是没有对押金利息的归属和使用作出说明。实际上,单车在退还用户的押金时并没有包含所滋生的利息。北京最近出台共享单车管理意见稿指出,“企业收取押金的,必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押金的利息就是属于单车合法所有的?
由于法律没有对押金这种形式做出规定,但是社会生活中押金却被广泛运用,这就要从押金适用的范围和担保的性质来分析孳息的归属。
押金作为一种担保形式,主要用于租赁合同、承包合同、住店合同、医疗合同等,以支付现金来担保在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优先从押金中进行扣付的赔偿方式。债务人一旦缴付,押金合同就成立生效,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押金是以支付现金为条件的,货币以占有为所有,那么谁占有了货币那么谁就对货币具有所有权。所有物产生的孳息理所当然是所有者的,可见用户付了押金给共享单车,此时支付的押金在法律上已经成为了共享单车所拥有的货币,产生的利息不再属于用户,因为那已经是共享单车所拥有的孳息,属于企业的财产。他们想怎么用,已经和用户无关了。
这就产生了一个让人纠结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当事人只能设定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对于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能自行设立。所以押金作为担保物权很难说会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如果认为在民事行为中,“法无规定即自由”,押金是可以自由约定的一种法律行为,那么应当注意这么几个问题:
一是押金数额多少为宜。押金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定金的惩罚性,所以应该比定金数额低,一般掌握在债权比例20%以下。
二是押金何时请求返还。只有当合同关系终止后,且不存在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对于优先受偿后的余额也能请求返还。
三是债权转让不影响押金返回。押金系债权担保,债权转让时押金随即转让,因此没有特别约定,受让的债权人即使没有收到押金,也不能拒绝出押人的返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