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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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龙华法院受理 一男子与妻子 第三者 之间情感纠纷所 引发 的多件民事诉讼案件 不仅涉及了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 抚养费支付标准等内容,更是涉及 合同效力认定 法律问题。 第一案

丈夫出轨赠房产,妻子起诉追回

谢某(丈夫)与 郑某(妻子)结婚三十余年。婚内谢某在外结识了另一女子万某,长此以往二人发展成了恋爱关系。随后2012年,第三者万某产下一女,万某称孩子是谢某的,并以此为由向谢某索要钱财,谢某慷慨地转账百余万全款购买湖南的一处房产,并登记在万某其女名下。 然而谢某的妻子郑某在发现谢某出轨赠房事实之后,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三人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111余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 更是令人惊讶的是,在郑某起诉后,谢某与“女儿”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女儿”并未谢某亲生。 (此处应该有绿色) 最后,郑某起诉返还房款及利息案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由万某将其女儿名下房产过户给谢某夫妻 。然而,这才是这一连串案件中的第一个! 第二案

百万财产赠小三,赠与认定无效

紧接着在2021年,郑某再次诉至法庭,要求万某返还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在此值得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 妻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男子赠与第三者行为自始无效。 这一结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等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对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谢某在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婚外第三人发展成恋情,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同时基于这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谢某还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及所谓的“女儿”,更是违背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因此私自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妻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法院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案

小三产下一女,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21年万某再次生下一女,并诉至法院要求谢某一次性支付其非婚生女(小女儿)18年的抚养费648万元。 万某认为小女儿系其与谢某非婚生育的女儿且尚在幼儿期,急需大量生活费用,其因照顾女儿也无收入来源,理应由谢某承担上述抚养费用。至此,因谢某婚外情所引发的第三个民事案件诉讼目前仍在继续当中。 就万某要求抚养费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也是能够得到支持的,前提是万某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小女儿系谢某的亲生女儿。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目前该案件法院正在审理中,知法君也将与您一起持续关注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婚姻的意义在于二人执手并肩,共同经营美好生活。而本案中的丈夫谢某一再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将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已然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作为第三者的万某,明知他人有家庭,仍以生女的幌子索要财物,被法院判决返还财产也是理所当然! 不忘初心才能方得始终,爱情本不该如此,知法君愿您且爱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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