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
(2)对需要登记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将夫妻双方均登记为权利人;
(3)通过公司持有知识产权。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2017)豫02民终3508号。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6]北京高院在其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中认为,“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7](2016)川民终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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