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这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的第三次重大修改,上一次修改是2012年。
新法一出,网络马上出现了“新刑诉法常见法律文书引用法条更新整理”类的文章。因为法律的修改,让原来的条文序号全乱了。
学习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人们还记得那些常用的条文:第15条是关于终止追诉的,第50条是关于非法取证的,第54条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第191条是关于法官庭外调查权的……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的修改,在原来的条文中直接插入新的序号,现在的第15、50、54、条分别变成了第16、52、56、196条,总之,全乱了、全乱了。
1996年、2012年的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采用了这样的技术。
其实,刑事诉讼法条文本来可以不这么乱的。在立法技术上,有成文法典的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都采用尊重原有序号基础上的“增删法”。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是那部1877年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一法典已经被修改过多次,并在1987年正式颁布了新版,至今已经151年,但是最初立法条款的序号没有变。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著名的非法证据排除条款----第136a条,就是在第136条的基础上增加的,而有的条款因为删除,就直接空缺。
所谓尊重原有序号基础上的增删法,是指在修改法律条文的时候,明确指出对法典中某一条文进行改换、删除、增补或者在刑法典中专门辟出一部分规定补充条款的法典延伸技术。增删法的具体形式有:
1、改换,即明文规定将某一条款改为新的内容。这种作法在刑法中表现为保留序号以新替旧的关系非常明确。
2、删除,即通过立法修正案对原有内容连编号一起予以删除。如日本刑法中其分则的第一章就只有两个字“删除”。此条款也全条空缺。
3、增补,这种形式一般采用在某一条之后,再增加某一款或者是将某一条辟为两条。如日本刑法因增补而出现了第197条、第197条之2、第197条之3、第197条之4、第197条之5这样的条款。(之1、之2、之3……也可以为a、b、c……)
也许有人问,如果涉及增加一章(如我国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缺席审判”一章),会出现难以尊重原有序号的情况,还要尊重原有序号会在技术上很难处理,对此,法国的立法者想出了办法。法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需要增加一章的情况,采用了“章续”的办法,而这一章的增加,增补的只是一条,事实上相当于一章,例如2004年贝尔本二号法律。如“第二十一章续对避免犯罪实施、防止或减轻犯罪损害后果或发现犯罪行为实施者或共犯的个人予以免除刑罚或减刑的保护性规定”,实际增补的是第271条,章内的内容,序号为第271一1条、第271一2条……(本段关于法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情况的内容,由施鹏鹏教授提供,在此致谢)。当然我们不一定直接搬用法国的作法,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尽量保留原有的序号,在技术上是可以做到的。
尊重原有序号基础上的增删法的意义在于它便于人们了解修改的过程和内容,并便于人们记忆条款,简单地说,就是在技术上更加人性化。
我国10个刑法《修正案》都采用了这一方法。如在第一个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施行)中,就有八处增删:(一)第1条规定:“第162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0条之一……”;(二)第2、3、4、5、6、7条规定:“将刑法第168(174、180、181、182、185)条修改为……”的模式;(三)第8条规定:“刑法第225条增加一项,作为第3项……原第3项改为第4项”。此后9个刑法修正案都采用了这种方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十二规定:“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这样,我国刑法也出现了条文空缺的情况,也就是说,我国刑法没有第一百九十九条。
我国刑法在具体修改的方式上,每一条都直接指明是对刑法某一条的修改,吸取了日本和法国刑法修改的经验,保留了原来序号的固定位置。
刑事诉讼法也应当在修正时采用上述增删法,其是利是弊,无须多加论证。人大的立法领导和专家们也不会不知道其好处。
可是人大没有这么做,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没有采用这一种方式。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我只能说,立法者没有考虑研究者、学习者、适用者的感受。如果一定要找原因,那只能是两个字:
傲慢。
2018年11月1日,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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