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目前,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在北京高院再审的一则案例中,法院表明了新的态度,职业打假不该赔!2015年6月4日,职业打假人杨某在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经营场所购买了3盒干海参,产品包装外写明产品标准为SC/T3206-2009,价值2.7万元。随后,杨某以干海参产品有等级规定,新世界未标明质量等级为由,要求新世界退货并且赔偿27万。新世界是否因未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等级,导致了食品不安全,从而向杨某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法院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干海参的等级划分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农业部发布的《水产行业标准SC/T3206-2009》对此作了等级区分。此为行业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杨某以涉案干海参没有标示等级违反水产行业标准,进而证明涉案干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新世界要求获得10倍赔偿金,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另查明杨某曾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干海参没有等级的划分,经营者在干海参上标示了等级,属于虚假宣传,不符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退一赔十”。杨某选择性适用干海参产品的不同标准,起诉理由自相矛盾,牟利动机明显,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获得法律保护。故法院判决,新世界销售的干海参虽未标明等级,但该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符合法定赔偿的条件,驳回杨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但因产品标签存在瑕疵,支持了杨某的退货请求。附注:一、法律适用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二、案件来源:(2015)东民(商)初字第09386号、(2016)京02民终8958号、(2018)京民再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