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微信”外挂程序用于“微商营销”如何定性?| 广东高院发布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60阅读/11-08 12:0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内容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等领域,及时回应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约车、网络盗窃、微信外挂程序支付、网络代驾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这是全国省级法院首次集中发布同类型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为进一步厘清虚拟网络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权利边界、责任范围提供明确指引。我们将分十篇为大家带来这些案例,后续内容请关注讼虎案例。

案例三、制作“微信”外挂程序用于“微商营销”如何定性2015年1月开始,张某、刘某旭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腾讯微信软件(简称“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两款计算机软件经鉴定,可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O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后张某、刘某旭租用服务器,设立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上述软件,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微信”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张某、刘某旭的行为不仅为少数微商的恶意营销提供了便利条件,更是严重破坏了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平台生态环境和严重干扰了网络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予惩处。点评:本案是全国首宗“微信”外挂案件。“微信”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外挂”制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评价,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的罪名如何选择是本案争论的焦点。本案对正确厘清涉“微信”等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更多内容:手机植入暗扣费软件如何定性?|广东高院发布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一)苹果ID属于何种公民个人信息?|广东高院发布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二)(免责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转载众多,未能与原作者逐一联系。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