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失败谁来买单?产生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331阅读/11-08 18:00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各种整形、微整形已经走入寻常人家,

但是,整形风险也很大

一旦遇到纠纷,该怎么办?

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个

常见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小丽(化名)是小洁(化名)经营的SPA工作室的客户。2011年9月,小丽经不住小洁劝说,做了所谓“无痛效果好无风险”的下巴注射生长因子整形,并由小洁对小丽注射生长因子,收取了4500元费用。小丽注射后下巴一直生长,红肿胀痛。2014年,小洁为小丽联系在杭州做第一次下巴异物取出手术,医疗费4000元。2017年,小洁为小丽联系义乌整形医院做第二次下巴异物取出手术,医疗费24000元。两次治疗费用由小洁支付。随后,小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洁支付,因两次治疗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1个月的误工费502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惩罚性赔偿65000元,共计86028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小洁没有行医资格而为小丽注射生长因子,导致小丽注射后下巴一直生长,红肿胀痛,但考虑到小洁在事发后积极主动为小丽二次做下巴异物取出手术,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法院确定小洁向小丽支付惩罚性赔偿款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小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小丽惩罚性赔偿款300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医疗美容纠纷是否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美容纠纷被界定为医疗纠纷的一种,一般都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立案。医疗美容虽具备医疗服务的基本特征,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故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与一般医疗纠纷一样,适用侵权法和合同法,存在争议。

之所以主张医疗美容纠纷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因为:

一、医疗美容服务可以认定为生活消费行为。它不具有国家公益性;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的心理需求;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就医者与一般消费者一样,在医疗机构及具体医疗行为的方式上都享有自主选择权,以上特征均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生活消费行为的定义。

二、医疗美容就医者与医疗机构相比,在专业知识、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方面,仍处于弱势地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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