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该如何讨要?
洪合司法所/432阅读/11-13 17:51
今天的案例是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款项追讨的问题,涉及到当事人是否可以随时行使还款请求权及利息请求权。
案例经过
近日张某到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张某于2016年8月借给同村的朋友陈某一笔钱,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只约定了由张某借给陈某伍万元钱,现张某需要用钱了,想让陈某还款,但陈某一直推托,至今没有归还。故张某来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如果陈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又希望马上收回借款,要怎么来维权?能不能主张要求陈某支付利息?如果要求支付利息,最多能主张多少利息?要具体如何操作?

1.关于当事人的还款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明确了“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张某可以随时向陈某催讨要求还款,但需给予陈某一个合理的期限来履行还款义务,若经催讨后经过合理期限陈某仍然置之不理,张某有权通过法院诉讼主张要求陈某还款。
2.关于利息的请求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本金。但双方在借款期限内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属于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关系。符合条款规定情形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自逾期还款之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当事人可以主张要求按照年利率6%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本次咨询中张某提出的要求还款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还可以主张要求陈某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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