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在随着Bitcoin火了几年后,随着ICO的境内禁止、境外寒冬而开始退潮,尽管仍有一些人在鼓吹无币区块链的颠覆性创新,认为区块链将彻底改造生产力,并重新定义生产关系。更为错愕的是,某些公司在利用区块链概念发币经历了股价、币价暴涨暴跌,遭遇监管整改后,竟声称区块链技术可以“打破美国网络霸权,突破经济发展瓶颈,带来弯道超车机遇,能成为中美贸易战中的压舱石”。
事实上,区块链既不是新颖的技术,也没有颠覆式的创新,又不能用成本更低的解决方案颠覆传统商业模式,它最完美的应用便是发币,除此之外的应用场景非常有限。鼓吹它的人们用一种雅典式的简陋民主与自治类比以催生幻想,事实上,它或带来斯巴达克式的灾难。
而互联网法律人除了理解和应用法律之外,更重要是理解技术,并戳穿这些虚无和幻象。
一、区块链涉及的技术完全不新颖
定义: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非对称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
拆分起来看,其中涉及到的技术一共有四个,但都不新颖,具体如下:
第一个技术为分布式账本(DistributedLedgerTechnology,简称DLT),简单地讲,就是交易记账由分布在不同地方的多个节点共同完成,而且每一个节点都记录的是完整的账目,因此它们都可以参与监督交易合法性,同时也可以共同为其作证。但是分布式账本的概念在1971年SEC召集的会议上便被提出并讨论过。而且,虽然其与已经成熟到透的传统的分布式存储略有不同,但本质上来讲只是让每个节点更多地独立参与计算,其代价是更高的硬件需求、更低的效率响应,在技术上有公论的还有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的挑战。
第二个技术为非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但是账户身份信息是高度加密的,只有在数据拥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访问到。但是W.Diffie和M.Hellman早在1976年便在IEEETrans.onInformation刊物上发表了“NewDirectioninCryptography”文章,提出了“非对称密码体制即公开密钥密码体制”。其代价是灰色和黑色交易更加隐蔽,加剧了网络犯罪的侦破难度。
第三个技术为共识机制,严格意义上讲,这并不是一项技术,而是一个概念或者实现逻辑,即所有记账节点之间如何达成共识,去认定一个记录的有效性,这既是认定的手段,也是防止篡改的手段。区块链提出了四种不同的共识机制,适用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宣称具备“少数服从多数”和“人人平等”的特点。
最后一个技术最有迷惑性,为智能合约(SmartContract),于1995年由NickSzabo首次提出。但是现在人们看到“智能”二字便兴奋又冲动,又将它与AI及“代码即法律”(codeislaw)勾连在一起,催生出无数幻想,但实际上智能合约并不智能,它只是基于数据,可以自动化的执行一些预先定义好的规则和条款。
二、区块链生而用于发币,其他应用场景狭小,且局限明显
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的四大技术来看,其生而用于发币,中本聪用表面的技术特征上告诉众人,区块链解决了信任、超发、加密等传统货币的核心痼疾,令人趋之若鹜。
而且区块链发币在实践中用“初始分配矛盾”来吸引炒作,简单地说:权益证明机制中早加入的用户铸币(建新区块)收益比晚加入的用户要高。更粗暴地讲:早炒早赚钱。但它必然死于“长链攻击”,简单地说:超强算力的拥有者,能从主链中当前区块之前很早的区块开始构建一个新的候选分支,并超越当前区块成为主链。更粗暴地讲:分叉另立山头。
当然,上述是币圈的玩法,链圈并不这样认为。诚然,如果插上想象力的翅膀,区块链技术确实不止于发币,因为如前所述,区块链核心是一种分布式的存储方式,而存储方式的落地范围近乎无限宽广,就看存储的到底是什么。
于是乎,网络游戏、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商品交易、共享经济、会员积分、公证保全纷纷上链。但仔细一看,其功用无外乎五个大字“溯源防篡改”。可惜笔者还要再浇上一桶冰水:人们对真实性和可溯源的核心需求是上链之前的数据真实,而上链根本不能解决基础数据来源的真实性问题,而数据电子化后,也根本无需区块链,另有一万种高效率和低成本方法来解决流转和存储过程的防篡改问题。
三、智能合约不智能,代码也非法律
如前所述,人们看到“智能”二字便兴奋冲动,又将它与“代码即法律”的前卫概念勾连在一起,催生出无数幻想。
然而,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定义也戳穿了上述美好的幻想,CFTC的定义(在我看来说是最公允的说法)指出:智能合约并不智能,从根本上说,“智能合约”是一组实现计算机功能的编码,可以包含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要素(例如,要约,接受和对价),或者可以简单地执行合同的某些条款。简单地说:智能合约只是基于数据,可以自动化地执行一些预先定义好的规则和条款。
在现阶段,智能合约只是我们随处可见的格式合同的代码化,并且笔者对智能合约的发展亦不看好,笔者浏览了那些声称开展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撮合业务的高科技公司,它们连基本的格式的用户协议都存在矛盾,又如何期待未来在智能合约的撮合中能够展开哪怕简单的谈判、博弈、修改、妥协等真正智慧的过程。更不要说已经暴露出来的被充分讨论的合约的安全性(交易节点被攻击)以及去中心化的合约一旦被错误地执行,无法像中心化合约那样撤销或回滚的问题。
虽然笔者不否认智能合约未来或有处理复杂交易的潜力,但技术手段不能完全定义法律概念,这是两者在表达方式上的根本区别,因为科技无法代替立法程序中的民主讨论过程。代码的编程行为以私有性为主要特征,即由程序员或者其雇主通过代码形式实现对规则的表达,与法律的公有性要义有根本冲突。
法律之所以有原则条款、有模糊表达、有法官造法,在本质上是人类自治,并为生活与常情留有温暖的余地。而代码的表达和执行都是刚性的,某种程度上讲会落入人类它治的恐怖境地。
法律人不时要回望Wright和DeFilippi那句话:虽然通过自动化执行法律我们可能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提高公开透明度,但是也许我们最终可能会牺牲掉人类的自由和民主。
四、多数人的暴政与斯巴达克的灾难
如前所述,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宣称具备“少数服从多数”和“人人平等”的特点。但笔者依然在开篇时将之称为雅典式的简陋民主与自治,可能会带来斯巴达克式的灾难。
简单地讲,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中的“人人平等”是指所有节点都有权优先提出共识动议。但“少数服从多数”中的“数”并不完全指节点个数,更多的指向计算能力或者其他可比较的特征量。其决策机制便是,任何节点均有权发起动议,在被多数算力(注意不是节点)认同后并成为最终共识结果。
首先要指出的是,即便原始意义上的“少数服从多数”也不是法律人真正追求的价值取向,因为它会走向多数人的暴政,而无视少数人的基本权益。更为可怕的是区块链的“少数服从多数”背后的统计逻辑并不完全以节点或个体为计数单位,最后决策其实交给了有算力统治力的主体。
是不是细思极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