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小娜
【基本案情】
福建某市一小区8号A幢共16户居民,经全楼居民投票,6户弃权,10户同意安装电梯,其中一楼101户、102户,二楼201户、202户均不参与电梯的安装、使用,不承担电梯费用,但不反对本楼安装电梯。802户业主常年在国外,房子并未用于居住,因此也不参与电梯安装使用和费用承担,也投了弃权票。令人意外的是,701户甲阿姨一家也不参与电梯安装使用和费用分担。安装电梯时,甲阿姨称自己还年轻,身体也好,爬爬楼还能锻炼身体,自己一家人基本用不到电梯,因此不承担安装电梯费用,但不反对安装电梯。后本楼3楼以上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共同出资购买、安装电梯,并通过了电梯使用公约和管理公约。公约规定,未经全体承担费用业主同意,其他户不得使用电梯,电梯加装公共刷卡识别系统,出过费用的各户才可以获得电梯门禁卡,物业费、电费各户平均分担。其他未出资业主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借用电梯,不得长期使用电梯。如果其他未出资业主要求使用电梯,应当按照加装电梯时出资的三倍承担费用。电梯安装完毕后,同意分担费用的业主每户分担了8万余元的费用每户2019年开始701户的甲阿姨频繁要求借用电梯,后业主团结一致拒绝再次出借给甲阿姨电梯门禁卡。甲阿姨后又向安装电梯业主提出,愿意承担8万余元费用,分享电梯使用权,再次被其他业主拒绝。甲阿姨向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诉,称本楼电梯公约明显是针对自己一户,约定显失公平,要求业委会对纠纷处理,业委会和物业多次做工作,本楼业主最终同意甲阿姨可以使用电梯,但是要按照24万元向已支付电梯安装费用业主支付费用。甲阿姨不同意,于是自行将电梯加装门锁锁闭,致使本楼居民均无法使用。【争议焦点】业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甲阿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各使用电梯户的损失。甲阿姨反诉称本楼其他业主侵害了其作为业主的共有产权,电梯的运行侵害自家相邻权,致使甲阿姨一家出行需要多绕一个电梯间,要求赔偿相邻权损失,行使自己共益权按照各户实际平均支出费用8万余元承担电梯建设成本并享有电梯使用权。【法官说法】经法院多次调解本案达成和解,法官认为,甲阿姨在本楼加装电梯时并未反对,说明其对于加装电梯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明知且接受。电梯加装为全体业主的意志,对全体业主均造成影响,是业主共同对共益权的处分,合法有效。即使侵害甲阿姨相邻权,也不承担责任。甲阿姨作为本楼业主,对本楼的共有部分享有权益,因此其有权要求分享使用了公共部分物权的电梯,但是业主共同通过的电梯使用公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由足够份额比例的业主表决权表决通过,因此应视为有效。法院认为,加装电梯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支出费用也不确定,如果甲阿姨也按照加装电梯时费用分担,带有明显的“搭便车”特点,对于发起安装电梯的业主而言显然不公平,长此以往必然使得业主均不愿意牵头安装电梯,最终影响全体业主的利益。经法院提议,甲阿姨按照16万元分担费用,最终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