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佳卫
在今天的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浪潮中,许多人都成为了公司股东,只不过有些人是被股东化了,原来是因为替别人代持股权成为了显明股东,而被代持的人隐藏在幕后成为了隐名股东。代持的原因无外乎隐名股东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直接出面持有股份,有的因竞业禁止、有的因公务回避,还有的因私密生活,不管何种原因这种委托代持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就是有效的代持法律关系。然而,当初你情我愿的代持不一定意味着以后也会相安无事。我曾经接手一起这样的代持纠纷案件。2014年,袁某出资100万元与他人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但是怕妻子知道自己花钱投资,就与自己好朋友王某商议,以王某的名义代为持有10%股份。公司成立后经营良好,王某在利益面前失信了,准备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此时被袁某发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该公司的股东,并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的名下。最终法院认定袁某为实际出资人,鉴于设立的公司其他股东认可袁某股东地位,且王某的股权转让尚未完成,故法院判决准予变更登记至袁某的名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解释,在委托代持的关系中,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发生争议时,只要没有无效的条件,法院是认可委托代持协议有效的,而且股东的实际权益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这并不是说在纠纷中实际出资人想转为正式股东就能立即实现的,代持转正还得看其他股东的意见。《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在委托代持关系中,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出资人仍然成不了股东,股份不能变更至其名下。所以说,代持股份转正不是说想转就能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