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规定法人的独立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使法人的成员(投资人)不必对法人的债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0条规定,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把握:
(1)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本质属性。法人具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其权利能力具有独立性。法人运用其权利能力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独立性,其中最基础的就是独立责任能力,独立责任能力是权利能力的最终体现,法人如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则表明其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2)法人独立承担的责任,原则上必须是其自身的民事责任。因此,在法人为其成员、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承担债务等例外场合,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
(3)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主体不得为其承担责任。就法人的责任形式而言,法人是以其支配的财产来为其契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则上,法人只能自己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人的成员、股东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但在法人的出资人出资不足、滥用法人的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等例外场合,并不排除其成员、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直至清偿为止方能免责。
例如,A公司与一商户签订了订购合同却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则该商户有权要求A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但不能要求A公司的股东承担该清偿责任,出资人出资不足、滥用法人的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等例外。
当然,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不排除法人能够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等特殊情形下承担有限责任的可能。
文字丨赵玲玲
视频、编辑丨杨盛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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