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千手观音变维纳斯的剁手之夜后,真的一阵无忧吗?双十一,买完东西真的就“完事”的吗。
双11可以不“剁手”,
可以不“吃土”,
但一定要学法!

“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商家声明有效吗?
“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商家声明,其效力有待商榷。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预售图严重不符,那么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换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即所谓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七天无理由退货”作出了例外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所以,就算主张“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是格式条款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当消费者想要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时,还需要看清楚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可以退货的范畴。
网购遭到欺诈怎么办?
网购遭到欺诈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常见欺诈行为如下:
(1)虚假折扣
所谓虚假折扣,是指卖家为了“双十一”等重大节日促销,通过活动前抬高价格,节日期间再给予折扣吸引买家购买。
(2)虚假活动
所谓虚假活动(如中奖),通常是卖家为吸引顾客,通过零点排名、抽奖等活动给予买家意外惊喜,但实际上该活动对外宣传的规则与其实际规则不一致。
(3)商品标价虚高,活动前后不一致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6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预售商品“定金”可以退还吗?
所谓预售,即商家使用支付定金(订金)的方式,让消费者提前购买,“双十一”当天支付尾款,“双十一”后发货。
“定金”和“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而定金属于合同,是具备法律效益的。双方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就会承担责任。
有观点认为“预付订金不退”属于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但是预先交付的金额应当属于定金。首先,该笔金额具有一定的担保效力。在预售的情况下,商家为确保尚未到货的紧俏商品可以迅速出手,采取定金的方式让消费者为自己的预购行为做出担保,以防在商品到货时消费者单方违约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利。与此同时,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不予退换符合定金的特点,这也是为了让消费者尽可能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卖家“超卖”,买家怎么办?
“超卖”,指的是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的无法供货现象,结果便是买家在网上对某件商品下了订单并支付了款项,却无法如约获得商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多种:一是商家确实无货,但这种现象较为少见。二是商家为扩大交易量,增加评级指数(俗称“刷榜”)而进行的虚假促销。这种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还有一种是因交易平台系统问题造成商家无法及时核对库存和订单信息。“超卖”造成对买家权益的侵害。
从法律意义上说,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法上的承诺。此时,双方已经订立了买卖协议。如果,在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那么,只要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理由拒绝发货,就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此,买方在遭遇“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乱给卖家差评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买家的评论只要是客观的,一般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但是不负责任的恶意差评,则可能侵犯卖家声誉,卖家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恶意差评敲诈卖家者,数额较大、证据确凿,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平台给买家以评论的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健康,同时让买家一起来监督卖家,但是享受了该权利的买家不得滥用。
快递“塞车”,随意延迟交货怎么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即将施行的《电商法》的规定,交付时限属于约定的时限,并不是法律强制性的时限。如《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为此,消费者“双十一”期间要留意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交易信息中关于交付时限的说明,以及是否附有例外或特殊说明的条款。
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事后可预见的物流“塞车”而单方提出延后交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用户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约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快递服务行业标准》中规定,同城快递发货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超过72小时;同城快件彻底延误时限为3日,国内异地快件彻底延误时限为7日,国际快件彻底延误时限为10日,彻底延误时限是指从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发货时限)到达之时算起,到顾客可以将快件视为丢失的时间间隔。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其应当在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向快递商提出索赔申告。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全面、充分地了解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资质、厂商厂址等经营信息,认真阅读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成分、售后服务等信息,选择信誉度高、安全性强的经营者。妥善保护私人信息,详细阅读交易规则。同时,消费者网购时要注意留存交易过程及相关记录,积极保留各项证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降低网络购物风险。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存在疑问时应及时向客服人员进行咨询,产生争议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建议:
(一)想要维权,先固定好证据
现在快递行业虽然有先验货后签收的规则,但是大多数消费者的快递都几乎不太愿意浪费时间先验货,后签收。万一快递出现问题就容易出现“卖家”、“买家”及“快递”三方扯皮,所以消费者只要掌握一个小技巧,便可以避免举证不能的尴尬:收到快递后,先别忙拆件,打开手机点一下录像,然后把拆件的过程用手机录下即可。
(二)合理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通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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