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息贷款?商业贿赂!
民事裁判规则/678阅读/11-16 11:27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规制他人各种不当行为,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本案中九州通公司通过向洛阳市妇幼中心提供无息贷款的方式销售药品、耗材,实际上是用利息在行贿,排挤了其他药品企业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一、2012年3月1日,洛阳市妇幼中心为解决建设资金缺口,与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2012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根据协议,九州通公司向洛阳市妇幼中心提供无息贷款6600万元,洛阳市妇幼中心则给予九州通公司该中心药品、耗材的供应商地位,并承诺每年采购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同时该中心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供应商采购药品、耗材(约定情况除外)。2012年5月9日,九州通公司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洛阳市妇幼中心汇款6600万元,备注为医院保证金。2012年5月至2015年6月30日,洛阳市妇幼中心总计向九州通公司采购各类药品、耗材价款总计18957.9036万元(九州通公司不能供应的除外)。
二、在此期间,对九州通公司提供的无息贷款6600元,洛阳市妇幼中心未偿还本金及支付任何利息。
三、2015年7月9日,洛阳市工商局接到匿名举报,洛阳市妇幼中心涉嫌不正当竞争。2015年7月10日洛阳市工商局立案并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调查。8月20日,洛阳市工商局委托洛阳德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6600万元无息贷款在2012年5月9日至2015年6月30日应支付的利息进行了分析、计算。经计算6600万元贷款的应付利息为1283.388333万元。
四、洛阳妇幼中心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被驳回。上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九州通公司向洛阳市妇幼中心提供的无息贷款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采用财物”的手段。
对此,法院认为:
上诉人洛阳市妇幼中心与九州通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九州通公司向洛阳市妇幼中心提供无息借款6600万元,洛阳市妇幼中心保证每年采购九州通公司的药品、耗材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洛阳市妇幼中心通过无偿使用九州通公司提供的6600万元借款,让九州通公司获得了排挤同行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竞争的机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实务经验总结
在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不能仅考虑传统的方式,如财物、回扣等,而应全面考虑,看一方是否获得了某种好处,另一方是否获得了交易机会。本案中,九州通公司用6600万元借款的利息贿赂洛阳市妇幼中心,结果是排挤了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自己获得了交易机会。洛阳市妇幼中心未支付的利息是违法所得。因此该无息借款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案件来源
洛阳市妇、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豫71行终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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