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求诸己:如何应对美国的长臂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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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00:47
胡佳卫
2015
年
5月
27日,瑞士,一帮国际足联高官正在厉兵秣马,准备参加国际足联竞选大会。殊料到,瑞士警方乘此机会将他们逮个正着,瑞士联邦司法局声明逮捕行动乃应美国司法部门的要求所为。而美国司法部部长林奇亦宣布起诉国际足联
14名高官,指控这些官员在赛事转播权销售、世界杯申办、市场营销和赛事赞助时接受巨额贿赂,涉嫌洗钱、共谋欺诈等罪名。
这帮国际足联官员,既不是美国人,国际足联总部也不在美国,没有向美国人行贿受贿,美国凭什么要管?这是不是司法霸权呢?
这就是所谓的长臂司法管辖权。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源于
1945年的
“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
”一案。国际鞋业公司是一个营业地在密苏里州的公司,
1937年,该公司在华盛顿雇佣了十几名推销员,并在华盛顿州设立了办公室,以便推销员征集订单,除此之外没有营业场所。华盛顿州政府认为国际鞋业公司应该交纳失业救济基金,国际鞋业公司认为其营业地不在该州,拒绝交纳。为此华盛顿州政府起诉国际鞋业,一审国际鞋业败诉。为此,国际鞋业公司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国际鞋业公司虽然不在华盛顿州,但涉及本案交纳义务直接产生于被告在华盛顿州的活动,这种活动就是
“最低联系
”,最后判决华盛顿州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判决后,美国法院通过许多案例将
“最低联系
”细化,要求被告与法院管辖地的联系必须达到系统化和持续化联系,并要考虑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要素。同时,以伊利诺伊州为代表的各州开始制定长臂管辖法(
Longarmstatute),而美国法学会进行了扩大解释,适用到美国和其他国家案件中,并将最低限度原则规定在了第二部《美国冲突法重述》。
这帮国际足联高官之所以被美国长臂管辖,就在于美国有一个《海外反腐败法》(
FCPA),因为美国司法部认为,只要行贿受贿行为通过美国银行系统乃至网络电信系统,就发生了
"最低限度
"联系。最近发生的一起长臂管辖案是针对香港前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案件。美国时间
12月
5日,美国联邦南区法院判决何志平贿赂非洲官员、洗钱等七项罪名成立,其管辖依据也来自于所谓的
“最低联系
”:利用了美国银行汇款,以及在美国境内会见非洲官员并行贿。
而
HUAWEI案中,美国的指控是,相关当事人向美国银行作出了不实陈述。美国指控,和伊朗有生意往来并违反了美国禁令的香港
SKYCOM公司和
HUAWEI是一家公司,但当事人向美国银行陈述不实。
美国使用长臂管辖的案例还有:
2006
年的阿尔卡特
-朗讯案。克里斯蒂安
·萨普斯奇安(
ChristianSapsizian)时任法国阿尔卡特公司拉丁美洲分公司的助理副总裁,在他的安排下,阿尔卡特向哥斯达黎加电信局一位高管行贿
250万美元,并获得了一份价值
1.49亿美元的移动电话合同。虽然萨普斯奇安是一个法国人,为一家法国公司工作,行贿对象在哥斯达黎加,但是由于阿尔卡特在美国上市,再加上汇款又是通过美国银行进行的,所以就很快被
FBI盯上。
2006年
11月
20日,萨普斯奇安从哥斯达黎加回法国的时候,选择了在迈阿密转机,于是很快被早早等候在这里的
FBI抓捕。
2008年
9月
23日,在佛罗里达州南区的美国地区法庭被判入狱
30个月和缴纳
26.15万美元的罚金。
2010
年英国律师案。英国律师特斯勒(
JeffreyTesler)是
Kellogg,Brown&Root集团的顾问。他被控在
1994-2004年间作为中间人持续向尼日利亚政府行贿,以获得建造一座估值超过
60亿美元的液化天然气厂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合同。作为一位律师,特斯勒对美国的反腐败法了如指掌,他认为只要自己终生不踏入美国领土,美国司法部就拿他没办法。但他万万没想到,美国最终通过伦敦警察局对他进行了逮捕。过漫长的辩护后,英国高等法院驳回了特斯勒的上诉,裁定其被引渡到美国。
2010年
3月
11日,特斯勒被引渡到美国,并最终被判入狱
21个月,罚款近
1.5亿美元。
9·11
事件之后,美国向总部位于布鲁塞尔的
“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SWIFT)施压,使得美国可以通过
SWIFT监控全球
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
8000家金融机构的交易情况。考虑到几乎全世界国家的主要银行基本都加入了
SWIFT,全世界的银行交易情况,都可能被美国监视。只要腐败活动用了美国的银行支付系统,用了美国公司的电信服务,不管你是哪个国家的什么人,美国的司法部门都有权来抓你。
自奥巴马执政以来,美国进行海外反腐败的执法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据统计,仅
2016年一年,美国证监会就进行了多达
24次的执法行动,司法部则有
14次。随着
FCPA的
“国际化
”程度越来越高,近年来的执法行动也越来越针对中国。
2016年至今,
54%证监会案例和
36%司法部案例都与中国有关。截止
2016年,已经有
62起案件涉及中国。
如何应对美国的长臂司法管辖?
长臂司法管辖的效力建立在多个方面的基础之上。第一,要和世界多数国家建立引渡条约。数据显示,截止到
2017年
1月份的最新数据,美国、加拿大分别与
110个国家和
115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英国、法国分别与
96个国家和
10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中国只与
4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尚有
156个国家未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
第二,司法具有公信力,以至于其他国家认可你的司法公正性,即使签订了引渡协议,也愿意引渡;第三,要具备强大的制裁实力。如果没有高科技原创性、金融结算、进口贸易和军售水平,也就谈不上发动制裁或者威胁发动制裁,司法管辖也就无从落地。
从目前来看,通过建立长臂司法管辖来对美国进行反制显然不切合实际。因此,除了外交努力和本土社会支持外,企业的自我合规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腐败作为国际社会普遍反对的行为应该避免自不必言,至于触犯美国的制裁禁令,除非有更符合人类普世价值的取向,有可应对的替代办法和强大的反制手段,否则应该尽量规避。
美国的长臂司法管辖常常为其国际政策
“霸权
”张目,而并非完全是国际公认的一些基本准则,这是引发外交抗议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抗议其对
HUAWEI高管采取措施的合理基础。但不能不说,相关事件对我国法治建设也有正面启示。正是因为司法的长臂,不仅填补了美国企业及其公民在国内管辖上的法律真空,也驯化了美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经营的规范行为,从而教育一国公民,不管身在何处,都应该遵循法律与国策。
2012年,美国本土两大制药企业辉瑞和强生公司就因为在海外贿赂受到
FCPA调查,最终花了数千万美元才达成和解。
孟子曰:
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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