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随意使用催泪瓦斯吗?
行政执法案例研究/1,388阅读/01-02 18:16

催泪瓦斯系辣椒水喷射器,作为一种警用器械,具有一定程度的伤害性,公安机关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并结合被拘留人员行为的情节轻重,审慎使用

本案中,公安机关虽然陈述对被拘留人使用催泪瓦斯均由于其拒绝服从管理,然从其认定的被拘留人在被拘期间的行为表现以及违反管理行为的程度而言,公安机关对其使用三次催泪瓦斯的行为,存在明显的随意和失当,系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被确认为违法

案情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144号

原告冯某某诉称,上海市某区拘留所民警在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时,利用职务之便知法犯法,用催泪瓦斯毒伤原告颈部,又使用暴力殴打,导致头痛及多处外伤,毒液喷入体内致其皮肤溃烂、眼睛模糊。冯某某受伤后至有关医院诊疗。

被告某分局辩称,法院对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已经判决撤销,故决定对冯某某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权赔偿金人民币911.75元。冯某某在拘留所期间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被告工作人员的处置程序是符合常理和要求的。催泪瓦斯的成分是辣椒水合成溶剂,对人体喷射后过二十分钟不适感就会消失,且每次向冯某某使用了催泪瓦斯之后都对其进行冲洗。

使用催泪瓦斯的时间及原因:

第一次2012年11月20日冯某某被行政拘留,收拘当天情绪激动不配合检查就用催泪瓦斯对冯某某喷射,之后带原告去清洗脸部。

第二次2012年11月21日冯某某没有按照规定穿识别服,且躺在床上不起来,教育之后仍不配合,故其第二次向冯某某使用催泪瓦斯。

第三次2012年11月24日晚,在被拘留人员点名睡觉时间,冯某某情绪激烈,不按规定报数,拘留所民警共对冯某某使用催泪瓦斯。

法院认为: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某分局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拘留所的主管机关,系本案的适格被告,是赔偿义务机关。

催泪瓦斯系辣椒水喷射器,作为一种警用器械,具有一定程度的伤害性,被告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并结合被拘留人员行为的情节轻重,审慎使用。被告虽然陈述对原告使用催泪瓦斯均由于其拒绝服从管理,然从其认定的在被拘期间的行为表现以及违反管理行为的程度而言,三次催泪瓦斯的行为,存在明显的随意和失当,系滥用职权,应被确认为违法,被告对该违法行为造成原告人身权的损害负有赔偿的责任。

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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