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有限公司的增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表决,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法律未做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一般在实践中大股东往往会凭借绝对控股权,违背小股东的意愿强行通过增资协议,或者大股东无视小股东的地位暗自进行增资。无论是何种方式都是对小股东的权益侵犯,对此小股东应该主动进行反制,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增资决议无效,或者要求大股东赔偿损失。案例一:宣告增资无效2015年,冠宏公司股东黄某持股20%,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冠宏公司私下将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增加至1500万元,并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事后,出资人抽走了1100万出资,但股东黄某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被稀释至5.33%。在全体股东委托办理股权转让的事情中,因股东黄某迟迟未收到转让款,在诉至法院后才发现自己的股权比例已经被稀释了。为此黄某要求确认冠宏公司的增资协议无效。该案经过二审终审认定,冠宏公司没有就增资事项召开股东会,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知道且同意增资的情况下,对于冠宏公司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协议对股东黄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出资人抽走全部出资,不能认定为履行了出资义务,为此冠宏公司实质上没有完成增资,为此该增资协议无效。案例二:宣告赔偿损失上海泰富公司注册资本2100万元,自然人股东董某持有15%股权,法人股东致达公司持有85%股权。2005年,股东泰富公司做出增资决议,同意股东致达公司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增资1000万元,而股东董某坚决反对按照注册资本2100万元规模增资。最后泰富公司强行通过决议,在增资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大股东在表决增资决议时,按注册资本2100万元规模进行,明显低于1.5亿净资产,致使小股东董某15%股权在增资后缩水978万元。虽然公司治理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但是在大股东拥有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更需要本着诚信和善意行事。本案中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拟制成公司意思,已经侵害了小股东的权益,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增资行为是公司的外部行为,而股东之间关系的是公司内部行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如果能够确认增资外部行为是有效的情况下,才考虑追究大股东的滥用控制权利的责任,所以小股东在增资行为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一定都是要请求确认增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