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售假,如何通过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保护驰名商标?
浦江天平/336阅读/11-15 10:03

小杨是一家卖水笔、铅笔、橡皮擦等文具的网店店主。为了打响知名度,经人介绍,她与晨光文具签约成为加盟店主,网店的名字也改为晨光文具喜杨杨网店”。

签约后小杨发现,搭点假文具进行售卖成本更低,赚得更多。但是小杨的这种行为很快便被晨光文具发现了,他们不仅购买了小杨店里的商品得到了证据,还进行了公证。面对铁证,小杨立即承认了错误。然而加盟合同约定,如果违约要惩罚性赔偿违约金20万元。

庭审中,小杨表示自己只卖了几百块的假文具,不愿意赔20万。而晨光文具则表示,签订条款就是为了防止商业信誉被侵害,所以小杨需要为自己的售假行为承担责任。

出于对知识产权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对惩罚性违约金的熟练运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小杨应当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经过晨光文具同意,减少5万元赔偿,判决小杨承担15万元惩罚性违约金。本案经过二审维持,已经生效。

下面是进阶说明书,惩罚性违约金不是想用就用的,但是只要符合条件,对保护知识产权和驰名商标大有裨益,这波安利各位小伙伴收好了!

不是赔偿,是担保!

惩罚性违约金约定的目的与补偿性违约金存在本质不同。补偿性违约金设立的目的在于明确违约行为产生以后的赔偿金额,为履约方提供履约保障,指向的是赔偿损害之范围预定。而惩罚性违约金设立的目的并非为了赔偿,而是以支付相当一笔款项的行为”作为担保,促使合同的履行。

在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的场合,从债务人的角度看,高额的违约金构成了实际履行义务的压力;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违约金构成了实际履行请求权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咱俩约定了不能胡作非为、为所欲为,哪天你违反了约定,就要承担起责任来,赔一大笔钱,这样大家都老实了。

专门针对无形赔偿!

虽然惩罚性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害为限,但并非一味支持债权人的所有请求。从形式上看,之所以以惩罚性违约金的表象应用于审判实践,在于适当降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以保障正常履约方的正当利益,彰显公平主旨,即惩罚性违约金仍需以相应损失作为请求的基础,只不过其请求的基础可以涵盖商誉、商机等无形性的损失。当然,如果从常规的知识层面无法确认这种无形损失的,惩罚性违约金也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满足两个条件可以适当调整

一是恶意不大的可以回调。

简单来说,就是网店的态度是否恶劣决定了是否需要全额惩罚赔偿。如果态度十分恶劣,故意用假文具以次充好,不仅让学生朋友不能好好学习,还到处损害文具品牌名誉,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进行较大力度的惩罚;而有的店主是因为个人能力有限,被不法商贩混入了假文具,那么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减轻一些惩罚的力度。

二是双方同意回调的,应当调整。

本案中,虽然网店销售单的假文具金额有限,但是对晨光文具的品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判决全额赔偿20万元是没有问题的。晨光文具方面考虑到网店的实际经营状况,主动提出减少5万元,法院最终同意了这一请求,将惩罚性赔偿金下调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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