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集资……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337阅读/11-20 17:36
如何签订借条?付款和还款时要注意什么?多少利息是合法的?关于担保有哪些法律规定?如何防范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集资?夫妻借贷协议如何签订……近日,南京中院金融借贷庭的法官们结合审判实践,精心编写了一本《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为您解答这些借贷中常见问题。民间借贷呈现新特点1.民间借贷主体呈现职业化趋势。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纷纷介入民间借贷,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职业化趋势,加剧了借贷关系中相对方的弱势地位。2.民间借贷“隐形高息”现象普遍。实践中规避法定利率限额的方法多样,“隐形高息”防不胜防。咨询费、服务费、账户管理费等各类费用,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限制,获取变相高利。3.民间借贷与犯罪相交织的情形增多。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主要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4.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高发。民间借贷由于交易的隐蔽性往往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包括单方或者双方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虚假债务等。5.债务人“跑路”现象严重。借款人和保证人在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往往采取“跑路”的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很多案件需要公告送达,事实难以查清,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1.内容很多,实用性强2.涵盖借贷活动全过程赶紧看看吧!《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全文一、借条签订第1条借款人准备借款时要多问自己:为什么要借款;向谁借款;用什么来还款;还不了款怎么办。第2条出借人在准备出借款项时要多问自己:为什么要借给对方;是用自己的钱出借还是需要向他人筹款出借;对方借钱干什么;借款人无法清偿时怎么办。第3条借款要出具借条,借条内容要明确,把借款本金、还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等内容写完整写清楚。第4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5条借款周期不应过长,出借人在借款人前期借款还未偿还的情形下,对借款人继续提出借款要求的,应当谨慎考虑,防止持续借款、周期过长形成的借贷风险。第6条不要在空白借条上签名,也不要在任何情形下,将有签名的空白借条交给他人。第7条不要在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形下,出具借条,如果已经出具借条的,应要求出借人交还借条,出借人表示已经将借条销毁的,应当让出借人书面说明已经销毁。第8条借款人已偿还借款的,应要求立即收回借条,出借人主张借条已丢失或已销毁的,要让出借人出具该笔借款已清偿完毕的书面说明。第9条借款人分次进行还款的,应在借条中加注说明,出借人以“借条不在身边”等借口拒绝的,应让出借人出具每次还款的收条。第10条部分还款或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或其他原因更换借条的,借款人或出借人应在前期借条上注明“作废”或“失效”等字样,并保留复印件,亦可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第11条更换后的借条,要将前次借条的情况进行反映,并将更换后借条中的数额构成及计算方式注明清楚。二、借款履行第12条借款支付时,应尽量采取转账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的方式进行。第13条尽量不要采取现金方式支付借款,大额现金支付在不能证明现金来源以及无法证明合理性时,往往得不到支持。第14条在部分银行转账、部分支付现金的情形下,务必要求收款人在收条中注明收款数额和收款方式。第15条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出借款项的,要有书面证据证明是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以防止出借人与第三方,或者借款人与第三方有其他账目往来,难以认定款项的性质。第16条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由第三方收取借款的,出借人要有其他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是知情并同意的,以防止出借人与第三方,或者借款人与第三方有其他账目往来,难以认定款项的性质。第17条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出借款项的,在诉讼时,可将第三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申请第三方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第18条出借人通过转账方式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借款人就该笔转账出具借条。出借人与借款人还有其他账目往来的,双方应当对往来情况进行结算,并留存结算原始资料,避免因往来款项过多,导致难以分清往来款项性质。第19条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不要以银行卡套现、代刷信用卡或出借银行卡的方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一旦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导致自己难以举证证明。三、还款履行第20条还款人应直接向出借人还款,不要通过向第三方汇款作为还款。第21条借款人还款时应尽量采取转账支付的方式进行,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第22条借款人通过转账方式还款时,双方又有其他账目往来的,应要求出借人就该笔还款出具收条,来证明该笔转账用于还款。第23条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收取借款的,还款时,除非有出借人的书面指示,不要将还款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在出借人不予承认的情形下,向第三方的付款可能会不被认定为还款。四、借款利息第24条个人之间借款时,利息约定要明确,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不要采取口头约定利息的方式,采取口头约定但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不予支持。第25条民间借贷利息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年24%但低于36%,且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可以支持,超过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可以要求返还。第26条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不要采取预扣利息的方式收取利息,预扣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借款人不要接受预扣利息的借款方式,如出借方预扣利息又不承认是预扣利息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保存证据,以证明是预扣利息。第27条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了规避高利贷,往往会介绍第三方与借款人签订诸如“经济咨询服务协议”等独立协议,以便在正常借款协议约定的合法利息之外,再获取额外的利息。借款人不应在借款协议之外再与第三方签订上述类似协议,出借人要求必须签订类似协议的,应尽量保留好证据。第28条出借款项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再向第三人支付借条约定的利息以外的费用,以获得高利的,借款人应当予以拒绝,出借人要求必须支付时,应要及时保留好证据。五、借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