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三百打麻将被行政拘留五日,冤不冤?
行政执法案例研究/419阅读/01-04 16:31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6日15时,冯某带300元与其他3人本市中山北路XXX号XXX号楼XXX楼无证棋牌室内赌博打麻将,每局存在输赢,最后输275元,不管冯某打麻将的本意是否为娱乐、消磨时间,公安机关从其客观行为确定其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并就此认定嫌疑人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号索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行初83号
法院裁判: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没有明确少量财物的具体数额,但《某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第五十五条对赌资较大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事发当日,四人被查获的赌资为740元,人均已超过100元,符合《裁量标准》赌资较大情形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以该条规定对赌博嫌疑人作出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拘留作为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只有在警告、罚款等方式不足以惩戒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于违法行为人。综合嫌疑人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赢利及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参赌的事实,公安机关对嫌疑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处罚畸重,明显不当。
一、撤销被告某局某分局作出的沪公(闸)行罚决字〔2016〕XXXXXXXXXX号对原告冯良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二、被告某局某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重新对原告冯良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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