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违反网络主播规则应受处罚|广东高院发布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八)
法律图书馆/873阅读/11-29 17:50
基本案情:
陈某系腾讯公司的签约艺人,在该公司运营的网络直播平台担任主播。因陈某在直播过程中,多次使用粗俗污秽的语言发布色情信息,公司永久封停了他的直播权限。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其直播权限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封停不当,判令公司恢复陈某的直播权限并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
陈某作为网络主播,腾讯公司作为直播平台运营商,双方在直播中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运营商制定、行为人在参加主播时认可同意的《×××主播违规管理规则》进行调整。该规则规定,对在频道内以文字、图片、语言或视频等发布色情淫秽信息的,可以处以频道锁定或永久封停等处罚措施。从陈某的主播内容来看,其确实实施了以语言方式发布色情淫秽信息的行为,应受处罚。网络直播间作为相对公开的公众场所,参与者众多,传播面广泛,陈某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损害公序良俗。故腾讯公司依据规则对其予以封停,并无不当,二审改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互联网极大地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同时为暴力、色情等严重危害性信息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温床。网络暴力、低俗语言等不文明现象普遍存在,对民众尤其是青少年有较大的危害。当前,净化网络环境成为全社会共识,法院在处理涉及评价网络活动参与人行为的案件时,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出发,依法依约对行为人的网络行为做出科学合理评价,对社会行为发挥良好指引作用。
(免责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转载众多,未能与原作者逐一联系。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