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2017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下篇)
上海律协/282阅读/12-01 10:09

上海高院发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主要涉及电商、食品安全、养生健身、汽车大额消费及共享经济新型消费五个领域。

十大典型案例之下篇:

6-夸大保健品效果诱使老年人购买构成欺诈

7-健身会所擅自更换服务品牌构成根本违约

8-新车销售时未告知维修事实构成消费欺诈

9-提供虚假汽车行驶里程商品信息构成消费欺诈

10-虚构网约车行驶里程构成消费欺诈

06

夸大保健品效果诱使老年人购买构成欺诈

——王某诉某生物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16年4月20日,某生物科技公司向逾八旬的王某推销“富氧矿素”,给王某进行免费体检,出具体检分析报告单,同时出具《凭证》,主要内容均为:今王某经我公司体格检查,患有脑供血不足、颈动脉血管粥样硬化、颈椎血管不通畅等疾病,特向我购买保健品美国顺势公司生产的“富氧矿素”一盒(12支)并赠送6支,可吃18个月,从2016年4月21日至同年8月20日吃到四个月止,再由王先生体格复查,如该“富氧矿素”对他患有上述疾病没有保健效果,可为他所付给我公司的7656元货款全额退款。王某遂购买了相应的保健品。王某服用该“富氧矿素”后,感到非但没有宣传的效果,还出现了其他不适症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56元并支付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向王某推销“富氧矿素”时,先自行给王某作所谓的“体检”,在未由具备体检资质的正规机构出具检验分析报告的情况下,告知王某患有脑供血不足等疾病,并保证服用其推销的产品后有“效果”,诱使年逾八旬的王某购买其产品,显然存在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故王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56元并支付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22,968元。

点评

近年来,老年人因购买保健受欺诈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案便是一例。某生物科技公司在销售“富氧矿素”时,选择性地对老年人这一群体进行推销。该公司辅以“免费检查”,强化该群体对自身健康的追求意识,同时以大量的赠品,吸引该群体,转移或弱化该群体对产品本身质量的审视,使购买的老年人认为自己以超低价购买到了有功效的保健品。某生物科技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因缺乏真实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产品信息,夸大产品的性能,使购买者以为所购产品会消除或减轻“免费检查”中所见的状况。该公司的行为显然存在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应得到支持。

07

健身会所擅自更换服务品牌构成根本违约

———黄某诉某健身会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某健身会所发放的宣传手册宣称其会所系某知名健身会所品牌经营,提供包括游泳等多项健身服务项目。黄某与某会所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会籍合同,会籍有效期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并缴纳了健身服务费7999元。后黄某发现某健身会所擅自更改了经营品牌,认为某健身会所违约,遂诉诸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会所的服务合同,被告退还会籍费。某健身会所称其本已取得某知名健身会所品牌的加盟许可,但因该知名品牌被品牌所有人出售无法再使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品牌系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和评价,体现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被告某健身会所系以某知名品牌对外宣传,在与原告黄某签订的会籍合同上亦注明为该品牌。原告出于对该品牌的信任而与被告签订健身服务合同。被告后使用自有品牌进行经营,被告的该行为足以导致原告对于被告所能提供服务品质的信任动摇,亦违背了原告签订合同时的本意和目的,应属根本违约行为,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会籍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定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会费7,150元。

点评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品牌消费意识进一步增强,品牌成为影响消费者消费倾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被告虽曾取得某知名品牌的授权,并对外宣传,但在合同签订后,因客观原因丧失了对该品牌的使用权,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其更换服务品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是否为根本违约,原、被告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品牌体现了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品质和消费者的认同度,属于服务质量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是否产生消费意愿有直接重大的影响,擅自变更服务品牌违背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本意,应属根本违约。在消费升级的时代,消费者品牌意识增强,面对消费者消费理念的变化,经营者更应强化品牌意识,合法守约使用品牌,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品牌形象。

08

新车销售时未告知维修事实构成消费欺诈

——邓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16年8月30日,邓某至某汽车销售公司下属的4S店订购价款为25万元的轿车一辆。同年10月2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邓某交付车辆。系争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邓某认为,系争车辆后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但某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出售的是质量合格的新车,“拆装后保、后保整喷”是对车辆进行售前PDI检测(Pre-DeliveryInspection)时所进行的合理维护,PDI维修记录不会主动向客户出示维修记录,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不同意邓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修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就本案而言,系争车辆保险杠存在外观瑕疵,某汽车销售公司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新车”认知标准。“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而某汽车销售公司对系争车辆的维修亦不能使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恢复至原装状态。消费者有权期待某汽车销售公司对维修事实作出说明,因为这些信息会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并无法证明某汽车销售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系争车辆交付前即被维修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邓某三倍于车款的赔偿金,即75万元。

点评

现行汽车交易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边界并无明确规定,本案判决书充分阐明了消费欺诈的认定,明确了经营者告知义务边界,为类似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树立了裁判标准。法院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引导价值,有助于引导行为预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规则,优化营商环境,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法官并未止步于此个案,通过案件反映的问题,积极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推动汽车交付规则的制定,规范汽车消费市场公平诚信交易,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质量转型之路的发展大局。

09

提供虚假汽车行驶里程商品信息构成消费欺诈

——洪某诉某二手车经销公司、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17年3月1日,洪某在某二手车经销公司处购买二手宝马X6一辆,双方约定车辆价款为483,000元,表显里程为5.9万公里,试车后优惠2000元。此后,洪某依约支付了车辆全部价款和车辆上牌费1000元。2017年3月13日,该车转移登记至洪某名下。之后,洪某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于2016年9月19日在某4S店进行保养时,其行驶的公里数为292,595公里。洪某认为,某二手车经销公司擅自修改了车辆的里程数,构成了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该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并由二手车经销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赔偿款,赔偿款自愿由三倍降至一倍的购车款。被告某二手车经销公司认为该车由其从其他车商处收购,没有进行过调整,且购车时双方一同进行过检查,洪某并未对表显里程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认可车辆质量,故不存在欺诈情况,不同意洪某的要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数是反映该二手车真实状况的数据,系购车方作出购买决策的主要因素,亦系决定交易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被告某二手车经销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的销售商,在履约中不真实披露行驶里程数,诱使原告洪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理应承担相应的退货、赔偿责任。某二手车经销公司对该车的行驶里程数的真实性具有瑕疵担保责任,其关于未对系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进行造假因而免责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判决撤销洪某与某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其将车辆退还某二手车经销公司,某二手车经销公司返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一倍购车款。

点评

本案系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的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涉及消费者的安全权、选择权等能否最终实现,所以只要是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关联的情况和信息,消费者都有权知悉,经营者都应当如实提供。

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消费者购买的虽然是二手车,经销商也应如实、准确地提供车辆相关信息,不能因系二手车便随心所欲、推卸责任。经销商应通过检测、评估等手段尽可能查明影响消费者购车的车辆主要信息,对于无法准确查明的部分,经销商也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无法查明的情况、原因等,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实践中,二手车的交易不乏修改车辆里程数的情况,希望本案对此有所警示,强化经销商的审慎检验义务,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公平、有序发展。

10

虚构网约车行驶里程构成消费欺诈

——杨某诉某信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16年5月12日晚,杨某使用某网约车平台APP发送用车请求。车主接受杨某请求后未为其提供用车服务,却在APP上建立行程“19:54从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号至20:04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号(汽车:双人拼车,公里:2.97公里,行程时间:00:10:14)”,并扣取杨某25.65元车费。后杨某花费52元另行乘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杨某认为,车主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网约车平台运营服务方某信息公司返还25.65元车费,并增加赔偿其损失500元。诉讼中被告某信息公司退还25.65元车费,同时认为网约车平台APP是程式化设计,其不可能通过软件实施欺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使用网约车平台APP软件发送用车请求后,系由软件进行匹配并指派车辆,由软件计算车费,待用车结束由软件扣取车款,综合上述行为特征,有理由相信与杨某建立合同关系之相对方为该软件的运营服务方某信息公司

杨某作为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软件发送用车请求,司机在未接到乘客的情况下,自行虚构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行驶里程为2.97公里之交易,并通过软件扣取车费25.65元。该笔虚构的交易所涉金额虽小,然而性质恶劣,欺诈故意明显。虽然此系司机的行为,但司机是履行某信息公司的合同义务,系某信息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司机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某信息公司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存在消费欺诈的,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由于本案所涉服务费用为25.65元,其三倍费用金额不足500元,故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赔偿杨某500元。

点评

网约车的出现,给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由于平台公司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网约车也常给出行造成困扰,因此而产生的诉讼纠纷亦有不断增长的趋势。本案即典型情况之一种即网约车司机接单后未向乘客提供服务却扣取车费而引起之纠纷。本案的主要裁判要点及价值在于,厘清了乘客、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就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之欺诈行为及责任作出合理认定,以期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诚信经营,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法院2017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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