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大典型案例(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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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大典型案例(下篇)

案例6

谨慎购买无产权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王某甲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徐某某购买由王某甲、王某乙开发的济南市仲宫镇某花园小区房屋一套。济南市仲宫镇某花园小区系王某甲与王某乙共同开发,上述房产无规划手续,所占土地为村集体土地。徐某某主张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涉及房产无合法手续,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房产系集体土地上自然人开发建设,未取得规划及建设手续,故徐某某与王某甲签订的购房合同系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无产权房的问题。无产权房产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小产权房仅具备了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法律性质。小产权房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证和产权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否定性评价。购买小产权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纠纷,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应谨慎购买。

案例7

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逾期还贷,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3日,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某购买某小区1004室商品房。合同约定,杨某某以银行、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约定杨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未按银行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杨某某支付首付款后,向银行贷款55万元,并由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杨某某贷款后,多次逾期偿还贷款。银行从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直接扣划杨某某逾期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杨某某逾期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杨某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多次逾期还贷,银行出具了关于杨某某逾期偿还贷款的通知书,并扣除了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保证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杨某某逾期还款导致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杨某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开发商对买受人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对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会约定若买受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或商品房被查封等情况下,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对此,首先要从格式条款角度就该类合同条款约定的效力进行审查。其次,若合同条款有效,开发商在尽到了应尽的通知义务后,买受人仍未按期缴纳贷款或提供反担保,致使银行扣划了开发商的保证金的,在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买受人还应当根据其履约情况承担违约金。

案例8

非单位成员购买单位集资建房合同无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工程集团限公司(简称山东某某工程公司)

【基本案情】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人民政府出具一系列文件,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取得了以其现有存量土地通过职工集资建房的方式建设职工住宅建房的相关手续,后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决定,将该部分房屋纳入房改范畴。李某与山东某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山东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集资建房房屋分配合同》一份,约定李某购买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建设的401号房屋一套。李某并非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单位职工,李某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山东某某工程公司亦向李某交付了涉案房屋。因涉案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李某要求山东某某工程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山东某某工程公司主张涉案房屋系职工集资建房,已纳入省直房改范畴,李某并非山东某某工程公司职务,无法参加房改,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山东某某工程公司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利用划拨土地经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审批后,由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单位职工自筹资金所建。涉案的买卖合同明确载明系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分配合同,李某不具有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单位职工的身份,李某明知其不具有职工的身份而签订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及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单位其他职工的利益,为无效合同。因李某与山东某某工程公司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自签订时自始无效,李某主张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应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损失,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属于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所禁止对外公开出售的房产。因此,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出售给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势必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性规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应为无效。

案例9

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

【基本案情】

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与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祁某购买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201号房屋,并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祁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祁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与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涉争房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至起诉前仍未取得,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未明确告知祁某涉案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情形,不仅应当返还祁某已经缴纳的购房款及利息,还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特别是在建的商品房时应当着重审查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开发商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或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作为购房人来说,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着重予以关注。

二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售预售许可证明…”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中故意删减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列明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重要内容,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主观上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故意,在返还购房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10

二手房买卖中出售人违约,合同不仅应继续履行,出售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基本案情】

梁某以侯某某的名义与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侯某某名下房屋出售给曹某,约定付款方式为产权过户当日前,曹某将首付房款685000元存入指定账户,剩余房款1550000元采取商业贷款方式,约定曹某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就违约责任约定2016年6月20日去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如任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本合同房屋买卖的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房款3‰的违约金或者违约方承担合同总房价30%的违约金。曹某依约支付了50000元定金,及首付款635000元。之后侯某某将曹某的购房首付款685000元退回。曹某于2016年5月份实际接收涉案房屋并居住至今。侯某某未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完税、过户手续。曹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侯某某配合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履约过程中,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首付款,侯某某以退回已经收到的首付款及违约金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且侯某某未按合同约定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存在违约行为。曹某要求侯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解押、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涉案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侯某某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金。故判决涉案合同继续履行,侯某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及过户手续,并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济南二手房房价飙升,出卖方找多种借口不履行合同,不再出售房屋,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性,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于想借违约行为获得高额收益的违约方,在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结:

一、法院收案数量大幅攀升

2017年,济南中院共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469件,审结1511件;2018年(截止9月30日)济南中院共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46件,审结1117件。济南中院2016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收案910件。因此,从收案数量上看,法院收案数量大幅攀升。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呈现新特点

(一)诉讼请求及理由多样化。商品房买卖纠纷的类型复杂多样,常见的为要求办理权属证书、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确认合同无效双倍赔偿等等,其中逾期办证、逾期交房而引发的纠纷仍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绝大部分,但同时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也呈增加态势。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中因未及时偿还贷款引发的纠纷也有所增加,商品房买卖纠纷引发的原因由传统的逾期交房和办证等向更广泛的领域扩展。

(二)涉诉人数多、群体性诉讼比重大。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如果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产证等行为,可能会引发业主人数为几十甚至上百人的群体性诉讼。

(三)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房地产行业涉及多部门,其部门规章纷繁复杂,权限或相互交叉,为法院裁判带来了一定难度,且该类案件的一审服判息诉率较低。

三、存量房交易相关的法律纠纷凸显

(一)案件标的额巨大,当事人矛盾尖锐、纠纷调解难度大

房屋买卖交易价款动辄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加上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标的数额大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首要特点。因为牵涉利益巨大,买卖双方矛盾激烈,无论是提高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的诉求预期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为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二)涉案领域较多,规范流程复杂

相较于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二手房买卖涉及出售房屋核验、买受人资格核验、出售房屋解押、房屋网签、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缴税过户、房屋交付等多个流程,涉及中介公司、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税、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多个部门,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审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而且还要全面了解各个环节的前后衔接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的附随义务,这也给案件审理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三)房屋买卖交易中大多有居间方参与

因房屋买卖交易涉及手续流程繁杂,一般二手房买卖合同均有中介方的参与,房屋买卖合同也大多同时签订居间合同或者统一签订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机构的参与理顺了买卖双方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但是由于居间服务的专业性参差不齐,部分中介机构疏于履行居间服务内容、缺乏居间专业知识、忽视合同期限的约定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引发买卖双方争议,也为审判带来困难。

众所周知,房产是大多数家庭的主要财产,房产矛盾纠纷直接影响家庭财产的安全,影响房屋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影响。随着房价的不断上升,卖房人的违约成本降低;加之受利益驱动,为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一些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会选择“坐地涨价”或者直接违约,这种交易中不诚信的行为属于重大失信行为。为依法规范房屋买卖市场,有效化解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及时为当事人提出风险提示,下一步,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将采取更加积极的应对措施:一是通过案件审理打击违约行为,引领诚信社会风尚,保障房屋买卖交易市场的稳定;二是针对部分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将相关中介公司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汇总,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并关注回函及落实情况;三是建立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的多方联动机制,加强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等人员的调解能力培养,促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四是重视从源头上提高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济南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大典型案例(上篇)

作者:济南中院民五庭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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