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网约车”经营行为|广东高院发布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九)
法律图书馆/500阅读/12-03 17:52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一乘客通过“滴滴打车”APP约蔡某驾驶自有小汽车(非营运)将其送到目的地。广州市交委发现后,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决定给予蔡某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复议,广州市政府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蔡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行政机关对“互联网+”共享经济的“网约车”进行管理应予支持,但广州市交委将当时法律性质并不明确的“网约车”定性为“非法营运”,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明知“网约车”是“滴滴平台与司机”合意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共同行为。处罚司机而不处罚网约车平台,属选择性执法,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判决撤销市交委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
点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近年来城市客运领域中出现的一种新服务业态,是一种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对于刚刚出现,尚无法律、法规规范的互联网+新业态“网约车”,行政机关可以从提供服务或者指引的角度,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经营,而不应当牵强套用其他法律规范进行处罚。本案有助于引导行政机关更好地应对和管理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同时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免责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转载众多,未能与原作者逐一联系。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