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巢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推荐理由
本案系温州地区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探索性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良好的引导示范作用。本案权利人系温州本土全国知名企业正泰集团、德力西集团,被侵权商标系集团旗下的中国驰名商标。乐清检察院为最大限度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效率,充分利用捕诉一体化优势,在审查逮捕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补证,提高审查起诉效率、减少被侵权人诉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从快办理,仅用时3天便审结起诉。本案为检察机关办理涉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支持被侵权人提出民事惩罚性赔偿诉求提供了具体的办案模式,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预防侵权行为的再发生,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保护创新的核心等方面,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 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2020年6月初,被告人巢乐雇佣他人在乐清市柳市镇一小区地下室,利用移印机将注册商标1和2标识移印到浪涌保护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过欠压保护器等各型电器上。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注册商标的电器商品,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1986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0608元,合计32594元。
乐清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于2021年4月20日对犯罪嫌疑人巢乐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4月23日以被告人巢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5月1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巢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巢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02、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 推荐理由
在电商平台上的网店公然销售假冒乐清知名品牌低压电器如双电源开关等产品,且销量巨大,辐射面大,部分假冒伪劣的双电源、浪涌保护器已经被犯罪分子投入到全国各地住宅小区中,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此案被温州公安机关侦破后,在审判过程中,被侵权公司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该案的侦破和判处,对制造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低压电器的违法犯罪人员有明显的震慑意义,对保护被侵权的本地企业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作用。
▣ 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2020年8月,乐清市公安局接到辖区某知名企业线索举报,其公司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近期在网上有一些网店销售假冒其品牌(浙商品牌)的双电源开关等产品,且部分假冒伪劣的双电源、浪涌保护器已被犯罪分子投入到住宅小区中,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接此线索举报后,温州、乐清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非常重视,立即制定了周密的经营方案,抽调乐清市公安局食药环知专业警种和派出所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彻底将这个产业链条连根拔起,侦查员们积极全面引导证据收集,完善证据体系,抓准案件突破口,逐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人在乐清柳市生产加工贴牌假冒著名商标的产品,然后通过电商平台销往全国各大省市,销售网络涉及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山东等多个省市。经连续数天数据研判和排查分析,有效将侦查重点锁定在以吴某某、张某某、潘某某为首的盘踞在乐清柳市等地10余名嫌疑人身上。并发现该团伙在某电商平台开设10余家网店用来销售假冒某著名商标的产品。接着侦查员马不停蹄、连续奋战,基本明确了该案网络销售的具体资金流向及涉案金额,并且掌握了售假销售商基本情况包括销售商的经营地址以及关键的有无销售假冒产品等情况。
在准确掌握该犯罪团伙活动规律和作案特点的基础上,2021年4-5月份,在温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支队的具体指导下,乐清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收网行动,在乐清抓获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8人,在安徽、山东等地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6人,捣毁制假窝点1处,查获假冒某知名商标的交流接触器、双电源开关1万余只,包装盒等商标标识3万多张,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2021年9月2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4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著名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0元;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某著名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3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著名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缓刑并处罚金。 03、浙江忠简文具有限公司涉建党百年标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推荐理由
2021年喜逢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3月24日中宣部发布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规范》,在发布公告中明确指出:“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但正值举国欢庆之际,一些印刷企业看到了当中的“商机”,想利用建党百年标识带动产品销量,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红线。苍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线上线下不断加强巡查,以印刷业整治“百日攻坚”为抓手,果断查处了一起未经许可,擅自将建党百年标识用于商业行为的案件,有力地规范了我市印刷业秩序。
该案为全国首例建党百年庆祝标识著作权侵权案,对规范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起到示范引领意义,2021年11月,该案获评2020-2021年度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
▣ 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2021年4月8日,苍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苍南县金乡镇工业区一街浙江忠简文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堆放的300本封皮烫金有中宣部发布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英文文字及专用庆祝图案的笔记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这300本笔记本封皮上的文字和图案均由该公司烫金制作,要销往云南省一家文具公司。执法人员要求浙江忠简文具有限公司出具该图案所有者许可作商业用途的证明文件,该公司表示使用中宣部发布的庆祝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英文文字及专用庆祝图案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浙江忠简文具有限公司从网络上下载中宣部发布的“庆祝建党100周年专用标识”的图案制作成笔记本封皮进行发行,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没有许可证明,扰乱了著作权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苍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浙江忠简文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浙江忠简文具有限公司300本封皮烫金有中宣部发布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英文文字及专用庆祝图案的笔记本,并对浙江忠简文具有限公司处3万元罚款。
04、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诉刘玉娥、温州市中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推荐理由
本案系温州市首例由淘宝客推广模式引发的新类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淘宝客推广模式带来电商增量的同时,新型推广方式所带来的权利保护方式和边界,亦成为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淘宝客将侵权视频添加商品链接并发布于微淘账号用以推广赚取佣金的行为构成侵权,有助于引导和规制淘宝客合法合规进行推广,维护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法院明确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对于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参与或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电商卖家和推广平台运营商,法院判决其不构成共同侵权,在法律框架内为淘宝客推广模式提供司法保障,促进新型网络营销推广的发展。本案厘清了淘宝客推广模式下的淘宝客、电商卖家、推广平台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对类似案件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 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2020年4月,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优品公司)组织员工拍摄了短视频《5大过气的装修元素4大经典的装修元素》,并通过员工的抖音号“住范儿大狮子”公开发表。水木优品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2020年9月,水木优品公司发现刘玉娥通过其微淘账号发布微淘视频《5大过气的装修元素4大经典的装修元素》,该视频点赞9人次,评论0人次,转发1人次。该视频中添加了中穗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固特旗舰店”的商品链接,点击商品链接可以进入商品详情页面,在浏览该商品详情页面时,上述视频仍在页面右下角播放。
庭审中,中穗公司当庭演示微淘用户自行发布微淘视频并在视频中随意添加他人网店商品链接的操作过程。中穗公司认可其确实有通过淘宝客平台对其天猫网店商品进行推广,并当庭演示其在阿里妈妈后台所能查看到的推广数据包括商品信息、订单时间、所属计划、推广者昵称、成交详情、佣金、服务费,但无法查看推广者使用的具体推广方式。
另查明,淘宝公司系微淘平台的运营商。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淘宝规则》相关规定,其中《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淘宝规则》将“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行为”定义为违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经淘宝公司查询,刘玉娥发布涉案视频的引导支付人数为1人次。淘宝公司经核查确认被诉侵权视频已不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玉娥未经许可,从网络上转载涉案视频后发布于自己的微淘账号,并在视频中添加商品链接用以推广赚取佣金。用户关注后,即可根据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虽然中穗公司、刘玉娥通过淘宝客平台就涉案商品链接建立了推广合同关系,但中穗公司并不知道刘玉娥将其商品链接添加至侵权视频进行推广,与侵权人刘玉娥没有意思联络。发布微淘视频并在视频中添加商品链接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刘玉娥自行实施,无需经过中穗公司的同意或协助,水木优品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中穗公司参与或帮助刘玉娥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因此中穗公司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参与或帮助刘玉娥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在用户注册账号及商户入驻之前已经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水木优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前知道或应当知道刘玉娥发布的涉案视频涉嫌侵权,并且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经核查确认被诉侵权视频已不存在,故淘宝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及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刘玉娥赔偿水木优品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05、陈丽平与邵慧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推荐理由
淘宝商家通过设置不当关键词来截取流量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之一。本案中,淘宝商家的店铺名称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但确系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商业标识。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兜底条款,依法认定淘宝店铺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经营者权益以及不当设置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属于混淆性的不正当竞争。本案裁判明确了淘宝商家正当竞争的界限,系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创新适用进行的有益探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 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原告陈丽平系“美伢0413”淘宝网店的经营者,该店开店时间为2010年6月17日,并且至少在2011年9月25日起就开始使用“美伢0413”作为店铺名称以及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美伢”字样。2021年3月29日,原告淘宝店铺后台显示,原告店铺具有三个皇冠,近两年支付件数均处于同行同层平均水平之上,与同行同层优秀水平相当。被告邵慧慧系“AceStudios”淘宝网店的经营者,该店开店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2019年11月4日、2020年7月7日,原告通过在淘宝宝贝搜索栏输入关键词“美伢0413”“美伢”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多款被告使用包含“美伢0413”“美伢”“美伢家”字样的宝贝链接标题。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自2010年起开设淘宝店铺“美伢0413”,经过多年经营,其店铺及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AceStudios”中设置上述侵权搜索关键词以及刻意盗用、模仿原告网店风格进行宣传销售,误导消费者前往其淘宝店铺,造成原告客户流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美伢0413”店铺名称具有识别经营者主体身份的功能,经过原告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网店名称“美伢0413”相同或者近似的“美伢0413”“美伢”“美伢家”等字样作为淘宝搜索关键词,使得相关公众使用上述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会搜索到包含上述关键词的商品链接,点击该商品链接后进入的却是被告商品的页面。被告的行为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品系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另外,现有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原告网店页面内容具有特有性并形成市场影响力,且与被告店铺网页存在一定的差异,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网页或装潢的主张,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原告店铺名称的市场影响力、经营行业、产品销量以及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温州中院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浙江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郭旗专利重复侵权行政处罚案
▣ 推荐理由
企业在经济建设中亟需利用知识产权来获得更强大的竞争力提升市场占有率,而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维护企业营商环境健康,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重点。目前,专利侵权纠纷的难点在于如何快速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如何建立惩罚措施。《浙江省专利条例》明确将“专利重复侵权行为”纳入到行政处罚中,开展多元化手段迅速打击侵权行为,有效制止了侵权产品流入市场,提升了维权效率,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更有力的打击力度。本案的处理,既是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提高专利执法办案效率的同时兼顾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的一种尝试,也是全国首例因专利重复侵权而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对后期全国范围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开创了新的思路和借鉴。
▣ 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郭某生产经营的三维包装机涉及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专利权。2017年12月7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举报郭某侵犯其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的实用新型专利。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温知处字(2017)59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郭某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落入“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专利保护范围的三维包装机。2019年7月1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侵犯其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机构”(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的实用新型专利。2019年9月4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出温知处字(2019)72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郭某不服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温知处字(2019)72号),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02知行初8号)判决认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出温知处字(2019)72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8日,郭某申请撤回上诉。202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当事人郭某重复侵犯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专利权的行为,符合《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郭某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2、处罚款6.5万元。
07、温州医科大学诉浙江温医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温医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推荐理由
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唯一的省属重点建设医学类高校,实力雄厚,是温州人心目中的好大学。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更是浙江省唯一一家三级甲等眼科专科医院,综合实力位列全国眼科第一方阵,享有极高声誉。“温医”作为温州医科大学的简称,经由长期持续使用,已与其形成稳定对应的联系,成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本案系首次司法判决确认了温州医科大学的“温医”是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强有力地保护了本土教育机构及其附属医疗机构无形的财产权利,充分体现了法院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 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成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2017年成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拥有5所附属医院,其中4所为三级甲等医院,同时在浙江省设有23所非直管附属医院(临床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进入2018年度中国医院科技量值评价排行榜综合百强,附属眼视光医院眼科学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二,科技产出指标首次位列全国第一。
杭州温医眼视光公司系成立于2019年11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眼视光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2020年1月16日,杭州温医眼视光公司开设分支机构即杭州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接总公司业务。后杭州温医眼视光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杭州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
2020年9月,温州医科大学发现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在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2号经营门店,主要提供验光及配镜服务,其店面门头、店内装潢等处均有“杭州温医眼视光中心”字样,其中“杭州”字样较小,“温医眼视光中心”字样较大。
温州医科大学认为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在明知“温医”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以“温医”为字号,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含有“温医”字样的店招、室内装潢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要求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医”作为温州医科大学的简称,经由长期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认可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温州医科大学形成稳定对应的联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故可认定“温医”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温州医科大学拥有附属眼视光医院等多所附属医院,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所涉行业和经营范围与温州医科大学的业务范围、科研领域存在部分重合,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温医”文字,并在店面门头、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温医”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亦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温州医科大学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温州医科大学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0元,以及在《温州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宣判后,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因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注销,故改判全部责任由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承担。
08、苍南浙闽台水产城有限公司、浙福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苍南旺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
▣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因企业名称与市场名称冲突而引起的行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因字号与其企业名称字号相冲突,故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颁发《市场名称登记证》的行政行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因知识产权民事权益冲突而引起的非授权、确权类行政纠纷案件,其审查的要点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权益冲突及权属,不应在涉案行政行为中予以认定。本案对今后涉及市场名称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行政纠纷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 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原告浙福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福集团)于2002年在苍南举办有市场名称为“温州浙福边贸水产城”的水产交易市场。2011年,浙福集团与苍南县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苍南旻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原告苍南县浙闽台水产城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 21 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委员会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的申请,作出中商联市场委[2013]44 号文件《关于同意授予浙福水产集团有限公司“苍南·中国浙闽台水产城”称号的批复》,同意苍南县人民政府推荐,授予浙福公司兴建的市场“苍南·中国浙闽台水产城”称号。
2017 年12月,第三人苍南旺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东公司)根据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发布《苍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竞得灵溪镇市场群A-02B-2 地块,并因此与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签订《苍南浙闽台水产城扩建二期项目投资管理协议书》,约定项目名称为“苍南浙闽台水产城扩建二期”。2018 年 6 月,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旺东公司建设的水产品交易市场命名为“苍南县浙闽台水产城”。2020 年 1 月 15 日,被告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第三人旺东公司的申请,作出市场名称登记,将旺东公司举办的干、鲜水产品市场名称登记为苍南浙闽台水产贸易城。
原告苍南县浙闽台水产城有限公司、浙福集团认为被告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核准苍南浙闽台水产贸易城市场名称登记并发证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和荣誉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求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而且,原告为企业,享有的是企业名称权,被诉行政行为登记的是市场名称。企业名称区分的是不同的市场主体,而市场名称区分的是商品交易市场,两者即使存在部分文字相同,一般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或存在混淆的可能。故法院对原告关于其字号权受到侵犯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外,法院还认为,“苍南·中国浙闽台水产城”除浙福边贸水产城外,也履盖新建扩建的第二期市场,故所授予的称号应由该两期水产市场共同享有使用。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上诉人行政行为合法,但同时认为市场名称和企业名称存在权利冲突,是民事权益冲突,不应在本案行政行为中予以认定。故对一审法院该节认定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9、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成龙、冯涛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推荐理由
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的同一行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后,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同一侵权行为,适用刑事和民事司法双保护,是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及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格局的有力举措。另一方面,在民事司法保护中,对存在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具有情节严重因素的,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的,应当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考虑惩罚性的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依法确定较高的赔偿数额,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体现了我国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方针,有效地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
▣ 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2018年以来,胡成龙、冯涛分别在山东省汶上县注册并经营淘宝网店。两人明知他人销售的使用注册商标标识“Balabala”的童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予以购进并销售。至案发时止,胡成龙、冯涛销售金额分别为154万余元、78万余元,2018年10月25日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童装分别为1004件价值10万余元、683件价值5万余元。注册证号为8658362的注册商标“Balabala”系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以下简称“森马服饰公司”)公司所有,案发时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核定使用商品含童装。经比对,涉案物品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字母完全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2019年9月25日,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04刑初809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胡成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3万元,冯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两人上诉后,温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森马服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为:胡成龙、冯涛分别赔偿森马服饰公司经济损失1958256元、1069684元和森马服饰公司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各2万元及调查取证费用各10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胡成龙、冯涛销售侵犯森马服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予以认定,其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森马服饰公司是从事生产并销售的案涉注册商标商品的企业,胡成龙、冯涛仅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森马服饰公司直接以自身的商品利润率为标准计算两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不合理,法院对森马服饰公司主张的胡成龙、冯涛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数额不予采信。鉴于森马服饰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胡成龙、冯涛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案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森马服饰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均难以确定,法院考虑案涉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充分注意到如下事实:1. 胡成龙、冯涛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属于假冒商品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商品属同一种商品;2.销售金额分别为154万余元、78万余元,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分别为10万余元、5万余元,案涉金额数额巨大,情节严重;3. 胡成龙、冯涛明知他人销售的使用注册商标标识“Balabala”的童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予以购进并销售,主观上具有恶意。综上,法院确定胡成龙、冯涛赔偿森马服饰公司90万元、50万元。遂于2021年9月16日判决:胡成龙、冯涛赔偿森马服饰有限公司90万元、50万元;驳回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胡成龙提出上诉,但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森马服饰公司、冯涛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10、海澜之家商标权侵权“网购下单、物流查询线上存证+线下收货”保全证据案
▣ 推荐理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更加隐蔽,侵权证据也更加容易灭失,这也对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课题——如何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全天候证据保全公证成为热门问题。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多方探索,提出云公证和在线公证存证概念,运用区块链、云计算技术打造电子证据保全平台“中信公证数据存储平台”(下简称平台),致力于公证取证存证在取证维权领域的模式创新,为权利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实时取证存证维权服务。目前,该平台已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结果和示范效应。“移动端取证”依托布署于司法鉴定中心的真机阵列,保证取证机器的环境清洁、软件程序清洁、网络可信有效控制。本案例就是运用该平台“移动端取证”对直播购买和物流查询等过程进行实时保全证据公证的典型案例,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办理类似公证业务具有指导示范作用。
▣ 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拥有服装品牌“HLA”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6083064号)。2021年11月,该公司发现拼多多平台上多家商铺侵犯其商标权,为维护权益该公司欲对线上购买、线下收货和物流查询等全过程进行证据固定。由于手机端电商平台销售时间不固定,常在夜间,证据又极易灭失,公证人员难以实时配合,为此,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指引该公司代理人通过“中信公证数据存储平台”进行在线取证。
2021年11月25日、11月30日,公司代理人通过已实名认证的账号“XXX”使用“中信公证数据存储平台”的“移动端取证”功能分别对在拼多多购买下单和物流查询取证过程进行实时保全,生成相应电子数据,并将所取得的电子数据保管至“中信公证数据存储平台”,平台将上述电子数据的文件hash存储至区块链并生成《电子数据保管单》。
2021年11月30日,公证人员和该公司代理人来到菜鸟驿站收取了一件快递。公证人员对上述收取包裹地点以及取得包裹拍照。领取快递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工作手机对收取的上述快递外观、包裹内物品、重新贴封后的结果拍照固定。代理人将上述物品放回原包裹内重新进行包装、贴封,在重新包装贴封好的包裹上由公证人员贴上“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封”封条封存,并交由代理人自行保管。
2021年12月1日,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电子数据文件出具公证书。2021年12月3日,公证人员登录“中信公证数据存储平台”后台,将用户名“XXX”账号项下的相应电子数据文件进行hash值校验并下载,刻录光盘封装。2021年12月21日,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21)浙温证内字第2724号保全证据公证书。
素材来源:温州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