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纠纷简析
雨仁矿业律师/375阅读/03-08 12:10

一、基金未办理登记手续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因此,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均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但是在实践中,部分私募机构或是私募基金产品在未登记备案的前提下,即进行资金的募集,此种情况下,该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基金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此类合同是否面临着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的风险?更有甚者,私募机构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承担刑事责任?下文将对相关司法判例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

二、代表性案例及裁判主旨

三、总结

通过上述司法判例,不难看出,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办理,直接影响着相应基金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上述裁判观点普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协会提出登记申请并经核准后方可进行资金的募集、发行基金产品等,如果私募机构未在协会办理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则相应基金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被认定为借贷合同,甚至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投资者,金融市场上现存的私募机构不一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择项目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对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的前期调查是必要的,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必须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同时,如果其并没有基金管理人资格,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上将无法查询到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在上述情况下,与该机构签订基金合同,则面临着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是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借款的风险,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计划、利润回报等。同时,笔者也建议私募机构在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后,再进行基金产品的发行与资金的募集,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原创张烨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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