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现状、解读与应对
泰和泰律师/220阅读/04-16 20:00

一、前言——现状

20187月阜兴事件暴雷,引起了社会公众、私募基金投资人、监管部门、私募基金从业者、专家学者、律师对已通过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已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持续监管的关注。

随即,中基协从2018年9月20日、10月26日,以及2019年1月,2019年3月分批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自查项目从最初的15项,增加到后续的19项、21项;自查项目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内容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系统填报内容的再次重申和持续跟进,也针对性的添加了阜兴事件和近2年私募基金领域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如:同一实际控制下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行独立与合规、利益输送与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内控体系的真实和有效运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的真实全面履行、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开展……

在不到一年时间,中基协就集中向4批管理人发送自查要求,各地证监也在正在逐步扩大对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力度和广度,并加强了对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行的政策宣导和教育培训。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未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查要求将常态化和普遍化,掌握中基协对自查报告的要求,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合规运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的必由之路。

故笔者对中基协最新《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中21项自查要求进行归纳解读,为如何持续运营合规提供建议。

二、解决

1.自查通知内容直接通过Ambers系统向管理人发布。建议管理人平时多注意各渠道信息,以免遗漏相关重要待办事项,造成不必要的麻顺。

例:

开始时间:2019年3月28日,结束时间:2019年4月28日。核查说明:近期,我协会在日常工作中监测到贵司存在人员非正常变动等情况,现依据自律规则对贵司开展自律核查。请你单位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否则,按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处理。核查内容详见附件,请于规定期限内反馈相关材料,逾期按失联机构处理。感谢对协会工作的支持。

2.管理人工商登记情况、关联方及分支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备案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备案时要求披露的项目)是否真实且符合中基协要求的核查。

TIPS中基协核查的基本逻辑,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登记时和产品备案时应当满足的各项条件,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的基本逻辑。各位管理人还请对照当时申请管理人时的法律意见书一一核对。

3.管理人高管信息是否准确、完整。高管是否存在冲突业务兼职、竞业禁止的情况;在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高管人员信息是否与现任职情况一致的核查。

TIPS:在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要求上,中基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即竞业禁止。也明确了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对于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中基协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已通过登记的管理人对于高管人员及变动的持续信息更新中,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将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4.管理人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主要出资人,自身诚信信息方面的情况的核查。

TIPS:此前中基协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况,将被视为异常并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5.是否合规进行了信息披露的核查。

TIPS

1)披露对象要明确:向中基协的披露——中基协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要要求按时、准确填报;向投资者的披露——是否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进行投资,投资的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投资项目能否顺利退出及退出进展。

2)披露日常管理要到位:负责信息披露的岗位人员要固定,即使人员流动亦要做好工作交接。根据中基协系统要求和基金合同,结合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制定信息披露的年度计划和月度执行计划,搜集信息披露的基础材料和第三方文件(审计报告、托管机构报告)。

3)信息披露细节不放过: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数量不变情况下的人员离职任职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场地的二次装修(前台改变)或地址调整等细节,都是在信息披露中容易忽略从而导致未能及时向中基协披露的情形。故,每逢变化必当心,提前报备总没错。

6.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能独立运行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核查:

TIPS1)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机构设置明确合理。尤其注意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设置专门的部门归口,投资决策程序要完整且分工合理(项目接触、投资立项、投资决策、投后管理)。(2)各项内部制度无冲突、归口部门和岗位清晰合理。(3)公司日常经营、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风险控制事项要依据公司相应制度和机构设置进行推进,建立相应的审批流程和工作方式(4)对日常经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风控控制工作留下记录并档案化管理。

7.管理人是否存在已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但未在协会备案的情况的核查;

TIPS:《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基本信息。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如有在自查中出现新注册或发行基金未备案,应详细列明该业务展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产品具体信息、募集情况、投资者情况、具体投向及底层资产情况、目前产品运营及可能存在风险情况。

8.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输送与关联交易的核查

TIPS中基协特别关注关联方的信息披露和核查,尤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控股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其主要目的是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关联方,通过利益输送和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1)因此,建议避免出现与关联方在办公地点、经营业务、主要人员一致或重合的情况,对于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资金往来要有真实和合理的理由。特别重视彼此的经营能体现各自的独立性。(2)针对关联交易,要审查必要性和合理性,设置关联交易制度,完善相应的审批和决策流程;涉及基金产品关联交易的,还应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3)如果已经出现利益输送或损害投资者利益关联交易的,要及时采取风控措施,争取回复原状,并与投资者积极协商并达成后续处理的意见。

9.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的核查

TIPS1)不能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提到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私募基金相关业务(2)不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在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未勾选的业务类型。(3)不能通过私募基金产品从事以下业务: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327日,中基协公告了新一批因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而被协会注销的失联私募机构。其中就有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涉及到了P2P相关业务。

10.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和退出的核查

TIPS1)对于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具体利用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时,其投资行为在可能与投资者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和在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上登记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上有出入。根据中基协的自查要求,建议在前期基金合同草拟签订和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上填写时,充分考虑基金产品实际投资的投资计划和投资范围。如果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建议与投资者及时披露,通过签订基金合同补充协议或经过相应基金合同约定的决议程序的方式,予以完善,并在资产管理报送平台上予以更新。(2)对于基金产品的退出,中基协的自查要求增加了对已经无法正常清算(投资项目无法正常退出、与其亏损或其他可能造成投资者利益重大损失)的基金产品和存在到期无法正常清算可能的基金产品的核查项目,要求说明有关基金具体情况、无法正常清算的原因、已采取的相关措施,是否已就展期或者清算安排与投资者达成一致。私募基金产品亏损是常见的情况,其本身不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但前提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在此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人职责,在投资前尽到了审慎的调查和商业判断义务,投资过程和投后管理中是否通过协议控制、投后回访、建立执行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对体系等方法对已投项目进行持续、全面的管理和对投资者充分的信息披露,并通过与律师及审计专业机构合作,通过催告、谈判、诉讼等多方面的手段积极防范被投项目无法正常退出的风险,挽回或降低对基金财产的损失。

三、应对与展望

对于已经收到中基协自查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通常面临“两难”,如果不据实披露,则违规情况经后期中基协进一步核查或当地证监现场检查证实,则将面临严厉的中基协自律处罚和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果据实披露,则担心给“口实”给中基协,亦会造成不良后果。笔者认为,从中基协目前自查通知的行文看,其均提到了“整改”,在最新一次自查通知中为“就自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安排”。因此,中基协实际上是在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回应,避免应付。

同时,虽然最新一次自查通知提出了21个自查要求,但每项自查要求对应的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均有不同,其中大多是可以通过整改措施予以规范的。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充分沟通,认真核查,对于核查出的潜在违规情况进行严谨和科学的归类,制定可执行可落地的整改方案。

对于尚未收到自查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借此对照自身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尚未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基协的整改通知亦是可作为其登记申请的最新全面指引,积极准备所需的各项条件,以期早日通过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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