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定向可转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应用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781阅读/04-17 18:00

2014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2018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试点公告,鼓励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而在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下,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定向可转债)既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如配股(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范畴,亦不属于非公开发行证券如定增(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但监管部门对其作为支付工具进行了定位,可以说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创举。

诚如证监会网站所言“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的利益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

20191月23日,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赛腾股份成为国内第一家经证监会批准使用可转换债券作为并购交易支付工具的上市公司,开创了以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交易支付工具的先河。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目前雷科防务、中国动力、新劲刚、华昌达等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组预案也存在与发行定向可转债相关的内容。本文通过分析试点案例定向可转债的制度设计,探讨并购重组交易中应用定向可转债的特点。

试点案例基本情况概述

(一)赛腾股份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玺、陈雪兴、邵聪持有的菱欧科技100%的股权

根据赛腾股份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赛腾股份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玺、陈雪兴、邵聪持有的菱欧科技100%的股权。以评估结果为基础,交易各方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为21,000万元。其中以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60%,即12,60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0%,即2,10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30%,即6,300万元。同时,赛腾股份通过询价方式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4,000万元。

方案核心要素点评:

1)关于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赛腾股份本次公布的票面利率为0.01%/年,计息方式为债券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从票面利率来看,可以说是超低利率了。当然这也符合可转债的股债转换的特性以及交易双方对未来股票价值上涨(股票期权价值)的想象空间,即当上市公司未来股票价格上涨,对资产出售方而言转股后该等利率设定较低对其获利空间影响较小;当然另一方面也会考虑标的资产的估值,毕竟以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系交易双方博弈的结果,票面利率的设定自然要跟标的资产估值挂钩。

2)关于转股价格、转股股份来源、锁定期限

转股价格:因赛腾股份本次交易同时采取了发行股份、发行定向可转债和支付现金三种支付方式,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与发行股份定价方式相同(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笔者认为作为定向可转债同时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转股初始价格与发行股份保持一致亦无可厚非。可转债与发行股份均为本次交易支付方式,二者价格的统一本身就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同时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其转股价格参照由交易双方约定也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身属性,但对于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是否应给交易双方留下一个想象空间应该充分考虑发行对象、交易实质等交易要素则是监管部门理应考虑的问题之一;

关于转股股份来源:赛腾股份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这就非常适时的与2018年10月《公司法》修订的宗旨进行了衔接和呼应,《公司法》的修订建立了“库存股”制度可以降低上市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对上市公司股份供应量予以充血;赛腾股份本次对两个制度的完美设计的确是一石三鸟,即如上市公司认为当前股票价格并未充分体现公司价值则可以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估价,而当上市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则可以利用库存股作为交易的支付方式,同时又避免大股东股份被稀释的风险。这一点也从市场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经笔者粗略,自2019年初至今已有近500家上市公司宣布实施股份回购计划,超过了去年的全年规模。

关于锁定期限:根据公告的交易协议,交易对方张玺、陈雪兴、邵聪于本次交易中直接获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可转换债券的锁定期为“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及转股”(限制期)。在12个月限制期届满后,又设置了分批解锁条件,解锁条件直接与业绩的实现相挂钩,与发行股份的内容基本一致。

3)转股价格修正与提前回售、强制转股的完美组合

赛腾股份本次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双向修正以及提前回售、强制转股的完美组合可以说是充分衡量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上市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之利益的产物。如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则是参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条款进行予以约定,即方案所言“一方面可以促进债券持有人转股,减轻上市公司未来的现金偿债压力,另一方面债券持有人转股后也能获得更多的股份数,以弥补其因股价下跌所导致的潜在利益损失”,兼顾了上市公司和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而提前回售条款的“主要考虑是股价表现持续大幅低于当期转股价的情况下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底部保护”则为交易对方提供了保障。

转股价格向上修正的条件“提交转股申请日前二十日赛腾股份股票交易均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50%时,则当次转股时应按照当期转股价的130%进行转股,但当次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130%”与强制转股“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设置亦充分保障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即“在股价上升时,交易对方享有看涨期权收益同时,上市公司原有股东也能够在一定程度分享股价上涨的收益,避免原股东股份的过度稀释,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同时设置向上修正条款也能够起到促进交易对方积极转股,降低上市公司未来现金压力的效果,提高上市公司财务稳健性,也适当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从利益的天平上向上市公司倾斜。

分析

笔者认为,转股价格的双向修正条款、提前回售、强制转股的这些特殊安排,是1+1≥2效果的体现,不能单独拆分,真正的魅力在于这些交易安排的综合体现。

因此从整个交易方案来看,赛腾股份作为首个吃螃蟹者,并购方案既与当前的法律体系契合又不失灵活创新之处,契合之处体现在发行定向可转债参考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对转股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转股价格修正等内容均以现行法律体系为参考蓝本,使整个方案一目了然,并无出格之处;创新点在于转股价格的双向修正机制与强制转股、提前回售条款的约定使交易双方各持所需,有效的平衡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该方案使得定向可转债的债权功能、股权特性以及可转债的转换机制的优点均得以充分发挥,真可谓“一石三鸟”,与证监会期望达到的效果不谋而合,当然“无条件通过”自然是水到渠成之事。

(二)雷科防务拟通过向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西安恒达及江苏恒达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及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雷科防务披露的重组预案,雷科防务拟通过向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以62,500万元的对价购买西安恒达及江苏恒达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及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9,700万元。

本次拟以发行可转换债券支付交易对价28,374.99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照初始转股价格转股后的股份数量为51,590,890股;拟以发行股份支付交易对价11,375.00万元,直接发行股份的数量为20,681,817股;拟以现金支付交易对价22,750.01万元。

从雷科防务公布的交易方案来看,在购买资产交易的支付工具上同样增加了定向可转债,与赛腾股份不同的是,雷科防务将定向可转债作为了一种融资工具,而其募集配套资金的可转债的核心要素如其转股价格调整、转股股份来源、债券期限、转股期限、债券利率、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债券到期赎回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提前回售条款以及担保、评级等事项与发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部分的可转换债券相应条款保持一致,并未完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从整个交易来看,配套融资可转债以作为本次资产收购支付工具之一的可转债为蓝本也具备交易整体意义上的合理性与统一性。但是从发行对象上来看,作为标的资产的所有人与认购定向可转债的特定投资者毕竟存在本质的区别,将二者认购的可转债如此简单的统一是否合理以及未来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诉求手段和司法裁决是否合理亦将是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理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案例评析

与赛腾股份相比,雷科防务在可转换债券的应用上又做出了新的突破。赛腾股份仅将定向可转债作为购买资产的支付工具,而在雷科防务的案例中,不仅将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手段,而且将其作为募集配套资金的融资工具。雷科防务本次重组工作尚在进行中,最终实施还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雷科防务案例的公布同样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如近期披露的华昌达、长春高新、必创科技均大同小异的方案。诚然,上述几个案例尚未正式通过审核,但笔者相信基于可转债天然的优势,未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采取该种方案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监管部门对此审核尺度予以放开的话,此种交易方案必然会受到市场的追捧和青睐。

(三)新劲刚拟向文俊、吴小伟、朱允来等16名自然人股东及圆厚投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宽普科技100%股权,且同时拟向不超过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

20192月,新劲刚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新劲刚拟向文俊、吴小伟、朱允来等16名自然人股东及圆厚投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宽普科技100%股权,且同时拟向不超过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募配总额不超过3亿元。但是根据2019年3月29日公布的《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该交易方案修改为“上市公司拟向文俊、吴小伟、朱允来、胡四章、张文、张天荣、徐卫刚、伍海英、周光浩、薛雅明、毛世君、李冬星、葛建彪、向君、欧秋生、王安华等16名自然人股东及圆厚投资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宽普科技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在发行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不超过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含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20%”。

如果说前述案例,可转债是一种支付工具的话,那对于新劲刚来说,则完全把可转债单纯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普通股+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与“普通股+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定向可转债配融”方案的设计是依附于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整体交易结构中,而新劲刚预案则直接打出了“定向可转债配融”的重拳,不得不说是一个创举,当然,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9年2月22日对新劲刚下发的下发的《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7号]的内容来看,这个重拳似乎是打在了棉花上,从《草案》改为“普通股+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定向可转债配融”方案可以明显看出。虽然新劲刚为首个将可转债仅用于配套募集资金的初步方案夭折,但定向可转债能否作为融资工具给予市场一个想象的空间,从监管部门看似乎不太认同此种创新。2017年2月的再融资新规公布后,对并购重组的配套融资限定了只能是市价发行而非锁价发行,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配融不能锁价,很多交易都无法推进”。而新劲刚预案利用定向可转债用于配融实质上不能锁价配融的限制性规定,相较于锁价配融,定向可转债可以说是“保底收益+向上弹性”的结合,对投资者是一种利好的迹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有刻意规避再融资新规的嫌疑,但是将定向可转债资嵌入并购重组交易方案与以定向可转债单独进行融资避开锁价配融的限制并无太大区别。当然,新劲刚修正并购重组方式从交易审核来看有利于通过审核,但是方案的修正也对未来定向可转债的配融功能造成困扰,是昙花一现还是未来可期,我们不得而知?

诚然,正如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所言“定向可转债打破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限制,目前下有债基,上有股权弹性,未来还可以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天使或PE投资、引入战略投资等,未来并购市场引入定向可转债将会成为一种趋势,定向可转债打破了抑制并购市场活力的锁价问题,而且机制更灵活,定向可转债有望取代定增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进一步激发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力”,但监管部门是否接纳这个在境外市场非常普遍的融资工具,我们仍心怀期待。

(四)中国动力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

201812月27日,中国动力公布了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预案,根据该预案,本次交易方案为第一步中国动力拟引入特定投资者通过增资及/或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子公司广瀚动力、长海电推、中国船柴、武汉船机、河柴重工的少数股权股东。同时,中船重工集团拟以资产对中国船柴、武汉船机、河柴重工增资并取得少数股权,中国重工拟以资产对中国船柴、武汉船机增资并取得少数股权;第二步中国动力将向交易对方发行证券及/或支付现金收购资产:1、拟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广瀚动力、长海电推、中国船柴、武汉船机、河柴重工的部分少数股权;2、拟向中国信达发行普通股及/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陕柴重工和重齿公司的部分少数股权;3、拟向太平国发发行普通股及/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陕柴重工的部分少数股权;4、拟向中船重工集团发行普通股购买其持有的中国船柴、武汉船机、河柴重工的少数股权;5、拟向中国重工发行普通股购买其持有的中国船柴、武汉船机的少数股权;6、拟向哈尔滨广瀚发行普通股及/或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江苏永瀚的少数股权。第三步为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不超过15亿元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收购江苏永瀚少数股权的对价(具体金额尚待协商确定)及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案例评析

中国动力的方案同样是以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对转股期限、转股价格调整机制、限售期限等相关条款进行了规定,与赛腾股份不同的是,中国动力的交易方案更符合“债转股”的特质:即交易对方以增资或股权受让的方式取得中国动力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子公司利用增资所得的现金偿还债务,上市公司再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的闭环是上市公司股东层面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子公司既偿还债务,其在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又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实质上是一种新旧债权的置换。可以说中国动力是以可转债这个融资成本较低的债权置换了旧的债权,而且新债权期限长、利率低,转股的可能性很大,更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动力将定向可转债既作为支付工具又进行募集配套资金,可以说是赛腾股份和新劲刚的方案的升级版,亦是对可转换债功能的重新定义和创新。

定向可转债制度设计与现行可转债制度之比较

现行可转债制度主要针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了规定,重组中定向可转债的制度设计在借鉴现行制度的同时,也与其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以赛腾股份这个案例为例:

(一)初始转股价格:根据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根据试点案例,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价格一致。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定向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标准一致,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

(二)锁定期:现行制度没有对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设定锁定期的要求,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即可转股。

在试点案例中,对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均要求设定锁定期,交易对方取得的定向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及转股(限制期)。12个月限制期之后,将解锁条件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的情况挂钩,分批解锁。

(三)存续期限:现行制度中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为1至6年。赛腾股份定向发行可转债存续期限与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相关。即本次定向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自发行之日起,至标的公司最后一期《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与补偿实施完毕日孰晚后30个交易日止。

(四)转股价格修正:现行制度仅规定了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形,向下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试点案例中,重组方案同时规定了转股价格向上修正和向下修正的情形。根据不同的情况,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修正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时,当次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130%。向下修正时,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五)满足条件强制转股:现行制度中没有关于强制转股的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持有债券至到期要求企业还本付息。试点案例中则作出了不同的约定,如果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价触及强制转股条款,上市公司内部决策通过后可以要求交易对方强制转股。

(六)转股股份来源:根据试点案例公告信息,转股股份来源于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2018年10月26日,《公司法》第四次修订,明确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定向可转债转股股份来源可以为公司新增股份或库存股,与《公司法》本次修订的精神相契合。

(七)债券利率:通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利率通常为0.3%至2%的累进税率,每年偿付利息。赛腾股份定向可转债票面利率为0.01%,为债券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利率大幅低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利率。

(八)担保与评级: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进行信用评级。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低于15亿元的,需提供担保。赛腾股份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14亿元,未就定向可转债的发行提供担保。试点案例均未就发行定向可转债安排评级。

目前发行可转债的主要依据为2006年5月6日通过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就可转债的本质来讲,可转债是公司债券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其持有人可以选择一直持有债券,取得公司本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公司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正是因为可转债的上述特征,所以也被称为“保证本金的股票”。即“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时,交易对方在股价上涨时可换股来赚取交易差价,当股票下跌时可以行使债权来规避风险。可以大大增加交易方案的弹性,有助于消除交易的分歧而让并购重组更容易达成。”

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中的应用优势

纵观上述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以发行定向可转债的方式来进行交易,可转债在并购重组的天然优势无外乎如下几点:

1降低了融资成本,从中国动力的债权置换可以明显体会到上市公司的“良苦用心”;可转换债的债权性、股权性及二者之间的转换机制,对于投资者或交易对方而言“定向可转债相当于内嵌了看涨期权的债券,可以实现“保底+向上弹性”,若交易完成后股价下跌,投资者可选择不行使转换权,要求债券到期后获得本息偿付;若股价上涨,则通过换股实现向上的弹性收益”。而作为上市公司而言,投资者或交易对方在转股时无需支付额外费用,等同于低成本的股票融资;

2对发行程序和审核流程来看,在并购重组方案中嵌入可转换债无需另行审核,发行程序和审核流程均体现出程序简单、条款灵活的优势;

3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可转换债的认购对象,如由交易对方直接认购作为收购资产的对价,由上市公司向第三方发行可转换债以募集资金作为收购资产的资金筹措方式,在支付工具和对象上给予上市公司更大的灵活性;

4减少上市公司股权被稀释的风险和业绩压力,如过往并购重组以现金+发行股份的形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大股东的股份也会被稀释,而可转换债存在转股期限,短时间内不会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进行摊薄,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上市公司的业绩压力;

5从交易的促进程度来说,定向可转债有效平衡了交易对方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弥补现金支付、股份支付的天然短板,更加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的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的利益博弈机制,丰富了交易双方的选择空间,“如包括代表投资人利益的回售条款以及代表上市公司利益的强制转股条款、转股价修正条款等,里面都充满了博弈的精妙”。

6从实施效果来看,既平衡了交易双方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未来走向判断不同导致的交易分歧;又将双方利益进行了绑定,简化现金对价+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之方式的交易程序,对双方均实现保底弹性的空间和利益绑定。

7定向可转债突破了公开发行可转债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限制,如中国动力就不符合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2015-2017年度,中国动力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80%、5.5%、4.15%,三年平均已低于6%;而且2018年1-9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仅3.84%,扣非后估计在3%以下。因此,2016-2018年度,中国动力的平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大概率会低于6%”,当然,定向可转债的这个优势需建立在证监会审核通过的基础之上,我们在此也只能纸上谈兵。我们预见,如果定向可转债的应有能够进一步突破配融工具,成为一种“定增”工具,那么定向可转债将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

小结

目前,可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支付对价及配套募集资金的使用尚无明确的法规指引,试点案例中仅有赛腾股份已通过证监会审核,定向可转换债券的诸多操作要求,需具备的财务指标等问题仍需相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发行规则作出明确指引。而定向可转债在海外市场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并且得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据统计,在美国,定向可转债占到可转债发行额的80%以上。而且在海外市场,定向可转债还被广泛应用于天使投资(即新成立公司VC之前的融资阶段)。笔者认为,其作为一个充分考量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实质、平衡交易双方利益的支付工具将会得到市场的推崇与重视,市场的选择终究会回归理性!

注:

刘凤茹:重组新风向定向可转债应用渐增,《北京商报》

苏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可转债与优先股

劳志明:定向可转债对并购重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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