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是否可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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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荐理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常见的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实践中,公司与股东经常就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程序、权利范围和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存在分歧,导致纠纷发生。故本案对这一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二、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2民终512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8-24
主审法官:杨小勇
三、关键词
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权利范围举证责任
四、案情摘要
盛世德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0日,公司注册资本280.92万元。其中股东联合华延公司出资180.92万元,占比64.4%;红都公司出资100万元,占比35.6%。盛世德公司自登记以来的法定代表人为侯崇林。2016年8月3日,红都公司向被告盛世德公司邮寄了《关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书》,要求查阅被告的财务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做回复。股原告红都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依法对被告行使知情权,查阅被告自成立之日起至2016年7月的所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争议焦点
一、红都公司是否向盛世德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二、红都公司是否有权查阅盛世德公司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三、红都公司对盛世德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是否了解,该情况是否影响红都公司查阅盛世德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四、红都公司查阅盛世德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可能损害盛世德公司合法利益,本案应否中止审理。
六、裁判要点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将书面查阅申请送达公司,并说明查阅目的。至于股东是否了解公司财务、经营情况,并不影响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报表。当公司章程中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3.只有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且基于这种不正当目的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其拒绝查阅才能成立。
七、适用法律
《公司法(2013)》第三十三条;《公司法(2013)》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司法(2013)》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司法(2013)》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法(2013)》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会计法(1999)》第十四条第一款;《会计法(1999)》第十四条第五款;《会计法(1999)》第十五条第一款;《会计法(1999)》第二十条第一款;《会计法(1999)》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八、生效文书
(2017)京02民终5124号:北京盛世德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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